日前,始终悬而未决的国美并购永乐案终于尘埃落定。两家企业的合并使得零售店面数目达到697家,领先已拥有224家店面的苏宁电器多达三倍,从而引发了业界一场“国美是否会造成垄断”以及政府是否要进行干预、如何干预的争论。
如果把永乐与国美的并购案作为中国界定垄断与实施反垄断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考察,那么,透过对这一案例的各方反应,显示出很多关于垄断理论以及政策定位的思维误区。
首先,大家之所以对于垄断深恶痛绝,因为经济学教科书清楚地告诉我们,“垄断的结果是高价格和低产量,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受损,而垄断企业攫取了超额利润”,然而,是否所有的垄断结果都是如此?答案是,不一定。如果企业的成本优势(规模经济效应)是主要的进入壁垒,那么该企业即便是处于垄断地位,也不会选择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因为如果定价过高,那些既有的规模小、效率低的竞争对手就可以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而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就具备了加入竞争的动力。
从国美等家电连锁企业的盈利模式可以看出,“规模经济-低成本-低价格”是其生存的核心,而这一模式是可以轻易模仿和复制的,为了维持和扩大市场地位,拥有强大市场地位的新国美,也绝不可能轻易尝试“高价-高利润”的路线,因此可以断言,新国美不可能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
其次,对于垄断的界定,或者说政府必须实施干预垄断的标准,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正从“市场结构标准”向“企业行为标准”转变。目前学界普遍的共识是,企业规模本身并不是罪恶,只有当“规模”被证明来自于对竞争的限制或者“规模”被用于从事反竞争的活动时,企业才被证明有罪。
美国早期的反垄断都是从规模判断,一旦企业规模过大,就要被人为拆分,比如AT&T、美国铝业都是如此。直到IBM公司被起诉要求拆分之时这一观念才得以改变:IBM公司由盛极一时到市场份额急剧衰落,表明市场竞争的内在作用足以遏制垄断的弊病,也由此彻底改变了美国政府拆分大型企业的理念。
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目前业界和媒体对于新国美的质疑,总体思维还是沿袭了市场结构标准,而非更加理性的企业行为标准,错误地认为取得强势地位的企业必然会干预竞争,因此政府必须予以制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经济学固然历来是从“恶”的角度来判断垄断企业的行为。但是这样一种“恶”的判断,并不妨碍市场力量自身、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对其的有效约束。
新国美同样受到三重规制。从市场力量上讲,既有的和潜在的市场竞争对手足以使它不敢滥用垄断地位。而企业信用和社会形象等方面的道德约束同样也会发挥作用———上周国美向供应商抛出旨在遏制苏宁的“四不”精神(不参与苏宁联合报纸广告、不参与苏宁联合促销、不参与苏宁户外活动、不参与苏宁田林店任何开业活动)后,立即引起媒体的关注与批判,这直接导致国美不得不作出将与供货商以及竞争对手合理划分市场的表态。
因此,对于中国而言,遏制反垄断真正缺少的是法律规制这个环节。虽然如前所述,规模大的企业未必要受到反垄断法律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就不需要在事前受到垄断考量和法律约束,企业收购竞争对手之前,必须要使法院和管理机关相信,这种收购不会影响竞争水平,并购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一个法律程序的缺失,才是国美永乐并购案反映出的最大问题。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