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11日在公司科技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99,330,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12,87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444万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为15,444万元,因此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将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70万元。"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44万元。"
    将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87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87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5,44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44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表决结果为:赞成:99,330,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阎登洪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瑞贝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