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被告: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借款1,35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 因贷款逾期,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目前该项债权由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二、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向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我公司持有的沈阳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81.4%的股权及股息。该股权在法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
    三、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因以上诉讼事项受到影响。本公司正在与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积极磋商,寻求积极有效的解决办法。
    以上事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