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提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若干条款的提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相应修改。本次章程修改涉及以下4个条文:
    1)第五条
    原章程: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号 邮编:200120
    修改为:本公司法定地址为: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200120
    2)第六条
    原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3,240,198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玖亿贰仟陆佰肆拾捌万零叁佰玖拾陆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第十三条
    原章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传播服务;电视塔设施租赁;广告经营业务;旅游观光;特色餐饮;康健娱乐;商业服务;出租汽车;房地产经营;国际贸易;国际文化交流;物业管理;宾馆服务;餐饮;音像制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内销金银饰品零售,实业投资等。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传播服务,电视塔设施租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文体办公用品,针棉织品,建筑装潢材料,家具,实业投资。
    4)第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额1元。
    本提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