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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时间:2006年08月14日13:44 我来说两句  

Stock Code:600714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 别 提 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同意。

    2、"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中,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因素,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3、本公司2005年度亏损,净利润为-4,596.65万元。根据公司董事会上半年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06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亏损幅度超过50%。

    4、截止本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持有本公司的402,5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可能影响其支付对价安排,冶金青海将向质权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争取提前解除质押,以使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有足够无权利限制的股份用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支付。若冶金青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尚未解除质押,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将代冶金青海垫付对价。但在冶金青海或最终确定的股份所有者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金星矿业的书面同意,并由金瑞矿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5、截止本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和贵州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使用的名称仍为"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医药分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海南分公司"和"贵阳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三家非流通股股东将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程序前在登记公司办理更名手续。

    6、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7、、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股票于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一交易日复牌。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金瑞矿业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2.6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除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定承诺义务外,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为了保证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常进行,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持有股份存在质押情形,金星矿业承诺若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未能在方案实施日之前成功解除其全部或部分质押的股份,不能正常支付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将代为垫付,但在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或最终确定的股份所有者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金星矿业的书面同意,并由金瑞矿业向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9月1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9月12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9月8日至2006年9月12日

    四、本次改革金瑞矿业股票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金瑞矿业股票自2006年8月14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8月24日复牌,此段时间为股东沟通时间。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8月23日(含当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金瑞矿业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6年8月23日(含当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金瑞矿业股票于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金瑞矿业股票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停牌。

    5、若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定方案实施时间并公告。

    6、若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971-7720083 7720093

    传真: 0971-5507586 5503604

    电子信箱:scgf@yp.ce.net.cn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金瑞矿业/股份公司 指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星矿业/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指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青海电力 指青海省电力公司

    五矿国际 指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青海数码 指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普药业 指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医药分公司")

    磨料磨具 指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原"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海南分公司")

    冶金厦门 指中国冶金进出口厦门公司

    冶金青海 指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

    贵州机械 指贵州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贵阳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方案实施前,金星矿业、青海电力、五矿国际、青海数码、三普药业、磨料磨具、冶金厦门、冶金青海、贵州机械共9家金瑞矿业的非流通股股东

    方案/改革方案 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节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省国资委 指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律师/律师事务所 指树人律师事务所

    元 指人民币元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相关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同意,根据国家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不产生影响,但会引起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10,465,000股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东安排的2.6股股份。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现金金额(元)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金星矿业                  55,545,000             36.80                      5,251,526                                         50,293,474        33.33
    青海电力                  42,262,500             28.00                      3,995,727                                         38,266,773        25.35
    五矿国际                   6,037,500              4.00                        570,818                                          5,466,682         3.62
    青海数码                   4,427,500              2.93                        418,600                                          4,008,900         2.66
    三普药业                     805,000              0.53                         76,109                                            728,891         0.48
    磨料磨具                     402,500              0.27                         38,055                                            364,445         0.24
    冶金厦门                     402,500              0.27                         38,055                                            364,445         0.24
    冶金青海                     402,500              0.27                         38,055                                            364,445         0.24
    贵州机械                     402,500              0.27                         38,055                                            364,445         0.24
    合计                     110,687,500             73.33                     10,465,000                                        100,222,500        66.40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金星矿业                     50,293,474    G+12个月(注1)              注2
    青海电力                     38,266,773         G+12个月              注2
    五矿国际                      5,466,682         G+12个月
    青海数码                      4,008,900         G+12个月
    三普药业                        728,891         G+12个月
    磨料磨具                        364,445         G+12个月
    冶金厦门                        364,445         G+12个月
    冶金青海                        364,445         G+12个月
    贵州机械                        364,445         G+12个月

    注1:G为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首个交易日;

    注2:金星矿业、青海电力承诺的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金瑞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97,807,500    -97,807,500             0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2,880,000    -12,880,000             0
                                       非流通股合计   110,687,500   -110,687,5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0    +88,560,247    88,560,247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11,662,253    11,662,25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100,222,500   100,222,5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40,250,000    +10,465,000    50,715,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0,250,000    +10,465,000    50,715,000
                                           股份总额   150,937,500              0   150,937,500

    说明:以上数据是假设公司股本总数在上述全部期间不发生变动而编制的,如果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则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6、非整数股的处理

    每位流通股股东应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和每位非流通股股东应承担的对价股份数量的计算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规定执行:即所产生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二)广发证券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金瑞矿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对价安排的实施兼顾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双方的利益,尤其要保证流通股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市值不因股权分置改革发生损失。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改革方案应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2) 改革方案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改革坚持"三公"原则,兼顾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双方的利益。避免流通股股东利益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遭受损失,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保值增值。

    4) 改革方案应立足于金瑞矿业的长远发展,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保护投资者根本利益的长效机制,提升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5) 减少股价波动对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影响,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广发证券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如下:

    1、对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1)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理论股票价格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所有股份即获得全流通,公司的价值将在证券市场上得到更为公允的体现,随着全流通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估值体系也将与国际成熟市场日渐趋同,因而,在确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理论股票价格时,我们主要参考了美国市场中同类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净率,以及公司截止2006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

    A、方案实施后合理市净率的确定

    目前欧美成熟市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市净率为1.03~15.67(数据来源:Bloomberg)之间。考虑到金瑞矿业所拥有的矿产资源,以及公司在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为充分照顾流通股股东利益,我们认为金瑞矿业合理市净率应为3.8倍。

    B、公司每股净资产

    以公司截止2006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1.4061元作为计算的依据。

    C、方案实施后理论股票价格

    根据以上确定的合理市净率及每股净资产,计算出方案实施后的公司理论股票价格为5.34元/股。

    D、方案实施前公司流通股市场价格

    考虑到股价波动因素,以2006年8月11日为计算基准日,截止该日公司二级市场前100个交易日均价6.54元/股作为方案实施前公司流通股市场价格。

    (2)对价计算

    假设:

    R 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

    P 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流通股市场价格;

    Q 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理论股票价格。

    为了保证改革前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R 至少应该满足下列等式:

    P=Q ×(1+R)

    根据上述等式可以得出R为0.2247,即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每10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为2.247股,则流通股东的利益在改革前后保持不变,不会发生损失。

    (3)对价的确定

    为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体现大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对价水平提高到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付2.6股,较理论对价水平提高15.71%,非流通股股东共安排10,465,000股股份给全体流通股股东。

    2、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综合上述分析,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金瑞矿业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2.6股股份,对价比例高于上述测算的理论对价水平15.71%,降低了金瑞矿业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因此广发证券认为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是在考虑了全体股东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作出的,充分显示了非流通股股东改革的诚意,对价水平合理。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一)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特别承诺:

    为了保证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常进行,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持有股份存在质押情形,金星矿业承诺若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未能在方案实施日之前成功解除其全部或部分质押的股份,不能正常支付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将代为垫付,但在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或最终确定的股份所有者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金星矿业的书面同意,并由金瑞矿业向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有关承诺事项的履约时间、履约方式及保证措施

    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委托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复牌前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流通锁定事宜。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于所承诺的事项皆具有完全履约能力。

    (四)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所承诺事项,并做出了承诺: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保荐机构也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诺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五)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若在法定的禁售期内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则相应的股东将卖出股份所获得资金划入本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应处罚和处理。

    (六)承诺人声明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金星矿业、青海电力、五矿国际、青海数码、三普药业、磨料磨具、冶金厦门、冶金青海、贵州机械分别作出以下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一)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厦门公司一致同意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68.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3%,占全体非流通股总数的100%,超过全体非流通股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

    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金星矿业         5,554.50             36.80
    青海电力         4,226.25             28.00
    五矿国际           603.75              4.00
    青海数码           442.75              2.93
    三普药业            80.50              0.53
    磨料磨具            40.25              0.27
    冶金厦门            40.25              0.27
    冶金青海            40.25              0.27
    贵州机械            40.25              0.27
    合计            11,068.75             73.33

    2、上述九家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及冻结情况如下

    经查询及根据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声明,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情形。经查询及根据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公司海南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厦门公司的书面声明,截止本说明书签署日,其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冻结情况。经查询及根据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的书面声明,其所持股份存在质押情况。

    2004年9月1日,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将其持有的金瑞矿业非流通股份402,500股质押给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质押期限从2004年9月7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为了保证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承诺在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尽可能解除此笔质押,以确保有足够的股份用于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若不能成功解除此笔质押,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将委托金瑞矿业第一大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冶金青海应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或最终确定的股份所有者在办理所持原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并由金瑞矿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除此之外,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持有的金瑞矿业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的情形。

    为了保证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正常进行,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持有股份存在质押情形,金星矿业承诺若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未能在方案实施日之前成功解除其全部或部分质押的股份,不能正常支付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将代为垫付,但在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或最终确定的股份所有者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金星矿业的书面同意,并由金瑞矿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一)无法及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风险及其处理

    公司国有股股东所持股份属国有法人股,根据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股股东对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处置需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得到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该等处置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

    若在相关股东会议开始网络投票前仍无法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则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如果上述主管部门没有批准本次国有股处置的行为,则公司将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终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二)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及其处理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方案没有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本说明书所载方案将不能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未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择机再次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建议。

    (三)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中,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因素,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全体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职业规范,保守秘密,积极引导二级市场投资者理性分析和决策,以便使本次改革顺利进行。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的风险及其处理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冶金青海所持公司402,500股股份已被质押,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自本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股改方案实施完毕,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也存在被质押、冻结的风险。

    冶金青海将向质权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争取提前解除质押,以使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有足够无权利限制的股份用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支付。若冶金青海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之前尚未解除质押,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将代冶金青海垫付对价。

    本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在本方案正式公告至通过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对价安排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所持的非流通股不被冻结、扣划。如在本方案正式公告至通过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对价安排前,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扣划等影响执行对价安排的情况,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尽力解决该等问题,以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正常实施;如无法解决,公司董事会将终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并公告,同时申请股票于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意见结论

    广发证券接受金瑞矿业的委托,对金瑞矿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保荐意见书,结论如下:

    "在金瑞矿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保荐机构认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市场化原则,对价安排合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非流通股股东有能力执行对价安排、有能力履行承诺事项(详见金瑞矿业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二)律师意见结论

    树人律师事务所接受金瑞矿业的委托,对金瑞矿业的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瑞矿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金瑞矿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均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与条件,且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程序;金瑞矿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有关政府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和上交所同意后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之签署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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