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接大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于2006年7月1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全部法人股及红利、配股予以冻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7月18日发出(2006)川立保字第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4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目前,大股东金宇控股集团正在与债权人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力争用其他资产或其他方式偿还债务,解除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的查封。
    关于以上查封起诉事宜,公司将持续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