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针对社会各界议论较多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保死不保病”的问题,保监会昨天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办法》共设置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53项条款。《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就此前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的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新出台的《办法》设置了有较强针对性的条款,以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另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在“销售管理”一章中,《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否则,“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在这一章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