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股东福州市财政局于2005年12月19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与福州庆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公司)、福州华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分别转让761.70万股转让给庆隆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7%)、转让607.24万股转让给华港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转让价格为3.6943元/股,转让总价款为5,057.275万元(相关董事会公告详见2005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日前,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974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福州市财政局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368.94万股中的761.70万股转让给庆隆公司、607.24万股转让给华港公司。
    三、本次股份转让后,福州市财政局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庆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61.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7%,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华港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07.2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上述相关股份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