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5 月16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持有本公司39.36%的股份)与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大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市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9.36%股份中的29.89%的股份,计65,000,000 股国家股,以每股1.6907 元的价格转让给梧州大桥,转让总价为10990 万元。
    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详细情况已刊登在2006 年5 月17 日、2006 年5 月27日、2006 年7 月3 日以及2006 年7 月2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近日,我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资产权[2006]955 号《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梧州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国有股6500 万股转让给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大桥)。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21744.7402 万股,其中梧州市国资委持有2059.408 万股,占总股本的9.47%,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梧州大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为6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29.89%,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