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巨头将起诉讼潮抢食移动音乐利润
本报记者孙琎发自上海
唱片巨头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攻势”取得重要进展。《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源泉公司起诉华友世纪(HRAY.Nasdaq)侵犯唱片版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源泉公司胜诉。
源泉公司是国际四大唱片巨头BMG的版权代理公司,此次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创造了首次明确认定O P(O r i g i n a l P u b l i s h e r ,原始发行人)概念、并以此认定音乐作品权属的判例,从而极大简化了版权拥有人的诉讼进程,降低了诉讼成本。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引发国际唱片巨头的诉讼大潮空前加强。
首创司法判例
此次胜诉是继6月份中华网一案之后,源泉在无线增值领域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再下一城”。
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源泉诉中华网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华网被判停止盗版使用周杰伦18首歌曲的音乐作品向用户提供铃声服务,并就其侵权行为赔偿源泉5万元人民币,这是国内首个因在无线增值服务中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而获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例。
从2005 年6 月份起,BMG音乐版权有限公司(亚洲)授权源泉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销售周杰伦所有歌曲音乐作品的无线增值产品,负责周杰伦歌曲的网络盗版监控、市场销售计费等服务。
去年10月底,源泉认为华友世纪未经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周杰伦15首歌曲的音乐作品铃声服务,将华友世纪告上法庭。此次法院判决华友世纪败诉,需赔偿源泉公司共计5万元人民币。
而华友世纪一案的判决是中国司法部门首次明确认定OP概念、并依此认定音乐作品权属的判例。
根据国际音乐行业惯例,音乐作品出版物(如CD彩封)上标注了OP字样,即是该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之持有人的署名。
本次源泉的胜诉判决开创的司法先例还包括,认可出版公司、版权代理机构等被授权者的权利,而无需词曲制作人亲自出具证明维权。
“这是在司法层面上对权利人维护著作权给予的巨大支持。”源泉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郭春飞认为,本案从音乐著作权的角度表明了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音乐行业惯例之间的接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不断在完善。
源泉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起诉需要聚齐一首歌曲的所有权利人才能进行,而一首歌曲大多有词、曲等多个著作权所有人并且还有多次授权的情况,整个程序十分繁琐困难,甚至导致许多诉讼无法成行。
其实,《著作权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而署名有各种方式,OP就是国际音乐行业通行的词曲著作权人署名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法院以此来作为认定权利人的初步证据。
郭春飞表示,法院对这一国际音乐行业惯例的认可,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国内外音乐权利人对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信心。
华友世纪相关负责人昨日则表示,将会就此案提起上诉。
争食产业链利润
“运营商管理、版权人监控是遏制SP(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的两只手。”源泉公司COO李岱表示。
从今年5月份以来,源泉开始与授权的CP(内容提供商)合作,对那些侵权盗版情节严重的SP发出警告信,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协商使用正版作品。
目前源泉正在取证的互联网和无线增值企业有50多家。由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而被源泉起诉的九天音乐网、21CN、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案,都已陆续经过庭审等待判决。
据计世咨询数据,2005年SP通过彩铃取得的收入在20亿元以上,而据源泉公司统计,唱片公司的分成总收益比例约为10%。唱片公司现在的目标是,把比例提高到25%以上。
虽然运营商都规定,对于没有正规授权书的铃音是不允许上传的,但CP不能寄希望于运营商,而是要加强监控,所以大规模发起诉讼是一个方法。
源泉目前已经代理了包括环球、华纳、索尼BMG和国内40多家唱片公司授权的数万首歌曲。
在产业链目前的运作方式中,大唱片公司由于歌手数量多、作品丰富,因此与SP的合作模式基本采用高额保底加分成的模式。鸟人唱片总裁周亚平表示,其实唱片公司设置高保底也是无奈之举,如果版权环境好,纯粹的分成模式收入更多。但由于中小SP盗版严重,与唱片公司之间的分账不够透明,唱片公司只能提高保底费用,减少分成费用。
计世咨询分析师表示,除了运营商管制加强、运营商与CP和SP争利外,版权诉讼大潮更加剧了SP行业的洗牌。对于高保底的合作模式,只有资金雄厚的全网SP才能接受。众多中小型SP因为接入地区不多、收益不高,也就很难合法获得这些曲目的版权。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