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文件自9月14日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指出,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