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6日电 自2003年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每一项收费的推出都引起业界、学界、媒体、客户议论纷纷,且多数人对越来越多的银行收费项目表示反感。 公众对于银行服务收费项目过多的不认同,关乎银行业的信用,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刊载文章指出,银行的生存基础是信用。银行的生存与公众对其的信任度是息息相关的,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的感受就是银行信用度的重要表征,不容漠视。
文章表示,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较密集地出台了多项服务收费,从简单的成本核算角度来看或许是合理的,但由此而引起公众普遍的反感就必然影响到其信用,从总体效益来判断则可能是得不偿失。
文章指出,银行服务收费程序,更应细致地考量是否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比如,银行各种收费,均属于服务性收费,理应向客户寄达收费账单,由客户依据账单另行缴纳。如果,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银行自行从属于客户财产的存款余额中扣缴,就会有悖于信用原则。这与房东无权随意拿取房客财物抵扣房租是同一个道理。而目前银行收费制度较少顾及这些法律上的细节,而出现了不少有悖信用的行为。
再者,银行与客户都是平等的法人,形成的是一对一的合约服务法律关系。银行不是公共机构,在实施收费的过程中,服务场所的一纸通告,并不能代替与客户的合同或合同修订。例如,对于收费规定出台之前的账户,已经形成了永久有效的合同,未经双方同意,银行无权单方面追加收费条款;对于收费规定出台之后的账户,如果客户并未对银行签署同意条款,银行也无权单方面决定收费;在收费条款条件满足之时,银行也有义务书面通知客户,不应一扣了之。如果,银行依仗其所处的强势地位而强制性地改变与客户的服务合约,也必然会引起公众对其信任度的下降。
文章表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高效高质的贷款业务,银行风险也主要来自贷款业务。从这一角度来看,存款客户是无差别的、不需要进行任何筛选,而贷款客户才是有差别的、有必要进行细致的选择。然而,银行现行出台的不少收费项目却着眼于选择“存款者”,这可以说是经营思路上的错置,不尽合理。
文章最后指出,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银行均为全资国有企业,以国家财政为保证,社会公众对银行有较高的信任度。银行业普遍缺乏对公众信任危机可能造成银行信用危机的认识。公众对银行收费行为的反感度不断地提升、不断地扩散,即使不会导致银行信用的全面危机,也会导致银行信用一点一点地耗损,其长期累积的后果不容忽视。应当引起银行业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关注。(钟茂初)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