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 年8 月14 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06 年8 月10 日、11 日、14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8 月10 日、11 日、14 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8 月10 日、11 日、14 日9:3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赣州市红旗大道20 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继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461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8,663,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7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2,727,272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0.61%。
    (三)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及授权代表457 人,代表股份65,935,919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66.42%,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及授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8,563,709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8.63%,占公司总股本的3.40%;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455 人,代表股份57,372,210 股,占社会公众股股股份总数的57.79%,占公司总股本的22.77%。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票表决结果(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数 弃权股份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18,663,191 217,220,551 1,442,640 0 99.34%
流通股股东 65,935,919 64,493,279 1,442,640 0 97.81%
非流通股股东 152,727,272 152,727,272 0 0 1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股) 股票情况
1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8,547,032 同意
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6,838,563 同意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91,546 同意
4 招商股票投资基金 4,233,995 同意
5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821,459 同意
6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 1,924,305 同意
7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1,688,548 同意
8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0 同意
9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0 同意
10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932,224 同意
    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郜永军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若干规定》、《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