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8月16日消息 《领导决策信息》2006年32期刊登文章《干部人事制度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文章谈到2月26日和8月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一道,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法规体系。 全文如下:
继2004年4月出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5+1”法规文件之后,中央今年又集中出台了5部法规文件。尤其是最近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三个法规文件,分别对干部任期、任期内或满的干部调动、交流以及任职、回避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富有新意的调整,逐步形成我国干部人事完备法规体系。
今年2月2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8月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中组部部长贺国强指出,这5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稳定干部任期:5年内调整不超过一次
为使干部任职稳定有序,《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任满一个任期。除非出现下列六种情况,可以例外: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对于最后一个因素,任期规定也做了限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除了防止任内随意调动,任期规定也防止了出现恋栈职位的现象。
规范干部调动、交流:强化干部经济业务能力
中央在稳定规范干部任期的同时,也对任期内或满的干部调动、交流作出富有新意的调整。《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认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同时特列第十六条重申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而对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规定指出,重点要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有关专家认为,中央最近一年多来所进行的干部人事调整,包括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吉林省省长王珉、贵州省代省长林树森等,就是这个战略的实施。此次规定对干部交流的范围作了极大的拓展,体现了侧重培养和发挥干部发展经济业务能力的趋向。
回避规定单独成文:经济回避范围扩大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原先是放置在1999年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此次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单独成文制定了回避规定。比照以前规定,经济回避是这次规定的新特点。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其次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而在先前的规定中,只是要求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原籍地、出生地、生长地任职。有关专家表示,关于回避的新规,虽然更注重更为隐蔽、间接的腐败方式,但鉴于现代通讯手段的发达,回避的真正实现并不容乐观。
今年集中出台的这五个法规文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
在6月19日召开的贯彻上述五个法规文件视频会议上,中组部部长贺国强要求,各地要以中央集中颁布这五个法规文件为契机,进一步抓好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法规文件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此外,各地要切实把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体现到换届工作中,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