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理保险业务目前已经向外资银行开放,为与《商业银行法》保持一致,列入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第二,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增加“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其总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规定。
    第三,取消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等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40%的规定。
    第四,将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东需要经过批准的限额由10%调整为5%。
    第五,监管指标和中资银行保持一致。
    第六,外资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将适用于银监会即将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韩圣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