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争议的舍弗勒并购洛轴案渐趋明朗。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政府的表态,使舍弗勒出局的可能性陡然增加。
●由并购引发的危及经济安全的热议,在促使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同时,争论仍在继续发酵。
●参照国外对外资并购的管制,国家扎紧经济安全的“栅栏”有其必然的因由。
□经济视点报记者 李传金 实习生 余 强
舍弗勒并购洛阳轴承集团(以下简称洛轴)在收紧的政策面前,已渐行渐远。
8月8日,商务部联合五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似乎已扼杀了舍佛勒并购洛轴的希望。
而在凯雷并购徐工案之后,舍弗勒并购洛轴一案再次引出并购危及产业经济安全的话题。
这一话题在催生政府加紧对外资并购采取积极态度介入之时,所引起的争议并没有随之结束。
并购案引发热议
过去的一个多月来,舍弗勒并购洛轴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6月29日,《经济视点报》首先刊发了《德国舍弗勒并购洛轴悬念》一文,对舍弗勒并购洛轴给予解读。
7月13日,本报对中国轴承协会、当地政府与相关各方对并购的态度进行了梳理,刊发了《洛轴重组引发热议,各方反应态度不一》一文。
7月20日,本报又刊发了《竞购洛轴:七雄亮剑》,对参与并购的外资、民企与国企等各方进行了追踪报道。
此时,洛轴并购案已进行到了白热化状态,而对外资并购国内龙头企业会引发经济安全的热议,也迅速在业界蔓延。
7月22日,中国首届产业安全论坛在北京召开。参会人士提出,跨国公司在我国某些行业形成垄断局面而带来的产业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警惕。
8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组成了国务院调查组到洛轴进行调查,给出了“洛轴与舍弗勒的谈判暂缓”的意见。
8月7日,河南省政府主要领导表态:不支持舍弗勒并购洛轴。
8月8日,国务院也亮明了态度。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的《规定》表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同时,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将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
按照这一要求,舍弗勒并购洛轴不但要向商务部报告,还要接受反垄断审查。因为舍弗勒在并购宁夏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后,其铁路轴承的市场份额是25%,而洛轴铁路轴承的市场份额是30%,这显然造成了垄断嫌疑。
棋至中盘的忧虑
舍弗勒并购洛轴的报道在业界掀起狂澜,与一场广受关注的口水战引发的危及经济安全的命题有关。
6月8日,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在其博客中,向凯雷并购徐工案发难,认为凯雷并购徐工将危及国家战略产业安全,这一观点很快遭到代表徐工方的反击,从而引发了一场口水大战。
在此背景下,舍弗勒并购洛轴可能危及经济安全的担忧,更是让人们绷紧了神经。
今年3月,“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惊呼:“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呈现出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预期年收益率必须高于15%的新趋势,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
全国工商联也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的提案,建议政府加紧出台相关政策。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功不可没。数据显示,FDI(外国直接投资)主宰了中国出口额的50%以及中国进口额的60%,FDI对中国GDP的直接贡献度高达20%。
但是,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却在递减,比如外资在雇佣能力上愈发萎靡,解决中国就业的人口数量与其占有的GDP份额非常不成比例,大量外资流入带来外汇储备压力,等等。
另一个数据也不得不让人警惕。据联合国贸发会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1年中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而2004年仅1~6月就达到了63.6%,3年不到增长了近12倍。
今年6月,商务部发布了《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检讨了数年来吸引外资投入中国的成效,“倾向于认为中国产业已为外资控制,充满经济安全的忧虑”的报告基调引人关注。
被放大的险情?
可是,这是不是被人们的政治情绪点燃而放大了的外资并购险情呢?
舍弗勒并购洛轴,在洛阳市国资委看来,贴上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标签,实在有点勉强。
8月11日,该市国资委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仍认为:轴承产业在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并不属于限制性行业;6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在国家将要给予扶持的16个行业中,也没有轴承产业。
对于舍弗勒并购会威胁中国军事安全的话题,他认为,舍弗勒的收购是在剥离了军工等3个敏感分厂后进行的,不会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威胁。
但是,洛阳国资委的声音,还是被中国轴承协会、国防科工委的反对声盖过。
然而,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却认为,舍弗勒并购洛轴并不值得担心。
他认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有三种形式,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不能把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竞争与并购,包括垄断问题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看待。舍弗勒并购洛轴后,它也只是一个外资企业,不能视为外国的企业,因为它要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对于舍弗勒并购洛轴会造成部分轴承企业形成垄断的局面,王志乐同样持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市场份额大不等于垄断,市场份额集中是垄断的条件,但不等于垄断。判断是否形成垄断,主要看这个企业是否运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评 论】
外资并购须慎行
□李传金
把舍弗勒并购洛轴案放到国际背景下审视,我们应该得到的启示是,建立对等的贸易壁垒十分必要。
去年的8月3日,中海油宣布收回对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的收购要约,轰动一时的中海油收购终因美国国会的反对而失败。它印证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点行业的并购和垄断实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并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在加拿大,任何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在贸易自由化的旗帜下,各国政府都以此作为争取最大利益的工具,而不是让渡国内市场的号角。
因此,此时国家出台《规定》十分及时。这样,我们至少建立了一个与外国对等的贸易壁垒,让“请进来”的外国投资者和“走出去”的国内企业所面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保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位置。
当然,国家建立了外资并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后,还要从三个层面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约束:明确一批企业不能被外资控股;规定一批敏感行业不能被外资控股;对并购行为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同时,在明确核心产业不能进入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部门还要对国家利益有共同的看法,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外资进入,但同时能避免垄断、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