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但我依然要上诉,我要将官司进行到底。”败诉后的丁昌祥对记者说。
昨天,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西旅客丁昌祥告北京铁路局站票坐票不应同价一案在铁路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站票坐票一个价”不合理
2006年1月20日,丁昌祥在西客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T79次火车票。该车票为无座票,但价格与标有座位号的车票相同。丁昌祥认为,站票理应比坐票价低。他诉至法院,要求北京铁路局将车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参照火车卧铺上中下铺的票价差,返还多收取的5元票款。
被告:
无座票减价违背铁路初衷
铁路局的代理人表示,被告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票款没有过错。“提供站票与坐票同价,在客运高峰时能起到分流客流、减少超员的作用。”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国有铁路的客运票价的制定权在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无权制定票价。”铁路局代理人说。
铁路局同时认为,丁昌祥购买无座车票并支付相应的票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铁路具有一次运送旅客多、旅客上下车频繁的特点,要求交易必须便利,容易操作。“车票没有座号,并不意味旅客在列车上有空余座位而不得使用。如果规定了有号票和无号票的价格差别,对在车站没有买到有号票,而到车上或经过一段区间又找到座位的旅客则必须补交票款差额才能使用座位,否则对有号票旅客也不公平。”
法院:
合同已履行,不支持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铁路局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因此,铁路局按照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丁昌祥明知是无座票而自愿选择购买,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且双方已经自愿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返还多收5元票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华夏追访
“打官司不是为了5元钱”
丁昌祥是北京一家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他告诉记者:“当时我去郑州,没有卧铺票,只能买硬座车票。”丁昌祥的代理律师李劲松说:“很显然,无座服务与有座服务相比,无座服务成本低,这与卧铺票价比硬座票价高、卧铺的上中下铺的价格都不一样的道理相同。”
铁路局的代理人认为,铁路是国家政府定价,车站没有改变票价的权力。李劲松认为,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卧铺和坐票的价格,并没有制定无座车票的价格。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