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银行的非控股收购限制严格,控股权收购相对宽松
消息人士透露,在几经易稿之后,《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有关通知》(下称“《通知》”)有望在近期发布。
虽然《通知》尚未最终定稿,但针对保险机构及其投资的商业银行的资质条件规定,则已大体确定。 据消息人士透露,其中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上市银行的非控股股权,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控股权收购的限制则相对宽松。
对于保险公司的资质限制,监管层也倾向于从硬指标改为软指标。“一系列规定,都体现了监管层关注风险控制的深意。”一位保险界资深人士评价说。
取消“1500亿总资产”约束
据上述消息人士透露,《通知》最近的一份修订稿明确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称为“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上市和非上市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修订稿特别提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对银行进行股权投资。
对于保险机构本身,上述修订稿首先要求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条件,并具有与投资银行股权需求相匹配的长期资金。
一位保监会人士认为,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综合经营放开后,金融风险的跨行业流动,是监管层目前较为担忧的问题之一。因而在投资银行股权的准入上,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首当其冲。
这种思路还体现在保监会变硬指标为软指标的立规转变上。此前保监会曾有意对保险机构总资产作出“不得低于1500亿元人民币”的规定,但经修订后,则改为要求保险机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稽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运作行为规范、核算和监控体系有效”,以及必须建立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等。
至于曾经传闻的投资金额规定——对投资未上市银行的资金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以及对单一银行投资资金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在最近的修订稿中已经取消。
对于那些投资银行股权达到控股比例的的保险机构,保监会还要求其必须具有明显的战略目标和商业发展计划;董事会对有关投资决策必须已达成一致意见;具有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经验、素质良好的专业管理团队。
此外,该保险机构还必须组建专业化评估小组,并至少应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外部专业机构,以及有能力聘请资质优良的国内外知名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投资。
鼓励控股收购
对于上市银行股权的投资规定,保监会此前已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而针对非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则是首次在《通知》中明确作出规定。
非上市银行的股权投资又分控股权与非控股权两类。对于投资银行股权能够达到控股比例的,《通知》要求所投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其资本金缺口不超过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两倍。
但是,对投资未达到控股比例的银行,则拟定了较高的门槛。其中包括,要求所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在4%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拨备前资产利润率在1.2%以上;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中后三类,即次级、可疑、损失类)不超过5%;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在70%以上等。
一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评论说,如此严格的限制下,保险公司可选择的银行不多。“相信保监会是出于稳健投资、防范风险的考虑。”他说。
相比之下,对控股权收购的限制更为宽松,显示监管层更为鼓励此类收购。然而,涉及银行的控股权收购,势必对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有实力的保险机构,保监会鼓励其收购银行的控股权,譬如平安保险集团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的股份;而对实力欠缺或是基于不同的投资策略的保险机构,则要求其选择资质相对较好的银行,以防止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向保险业的渗透。
此外,这份修订稿还规定,被投资银行需要拥有一定的客户网络资源、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管理规定、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和人才,以及达到评级机构的相应评级等,才可以作为保险机构的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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