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因为九江化工厂提供担保,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经初字第9 号民事裁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5 号民事裁决书,判决九江化学纤维总厂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7 月25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代码000650)国有法人股13,435.92 万股,占总股本的67.16%被司法冻结。
    本公司上述股权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华通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06 年8 月27 日上午10:00 进行拍卖。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权拍卖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