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规征求意见稿要求其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负债余额
    本报记者 韩圣海 发自上海
    对以分行形式存在的外资银行来说,“分”改“子”这一问题确实应该仔细权衡。 若继续以分行形式存在,除了业务受限制外,它们未来还可能面临一系列更为审慎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70%的规定”,增加“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的规定。
    一位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显然比过去更为严格,外资银行分行业务扩张将面临更多的资本约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授权一家分行对境内分行实施统一管理”,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所有监管标准继续保持单家考核形式,但对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总体风险则实施合并监管。
    上述外资银行人士称,这是银监会对主报告行制度的推进,原先要求主报告行只承担报告的职能,现在又要求外资银行授权一家分行承担管理的职能。
    他同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从准入标准看,子行和分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子行要求的单独注册资本金,按照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子行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并不很高。但对外资银行来说,子行或分行的选择本质上是基于成本收益基础上的一系列商业考量,包括资本投入、扩张战略、业务性质和监管环境等。监管环境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它不仅仅影响到外资银行的进入形式,更直接影响到成本与收益。
    从国际趋势看,对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市场区别法人和非法人的主体地位并实施差别政策并不鲜见,几乎所有允许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的国家对两者的业务范围都进行了区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子行已成为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的主要方式。据国际清算银行2005年第四季度的分析报告,从亚洲、拉丁美洲和中东欧地区三大新兴市场经济体系看,后两者的子行占外资银行的比例在60%至80%之间,有些国家甚至接近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