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攻发自青岛
昨日,澳柯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澳柯玛集团”)通报“乔红霞案”进展情况,重申乔红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手段诈骗1500余万元,并指出“乔红霞案”之所以出现“一案两果”,原因在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立案。
2000年3月,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及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后来兰州中院执行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澳柯玛集团旗下上市公司,G澳柯玛,600336.SH)扣划931万元,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196万股国有股。
澳柯玛集团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在乔红霞向兰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的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已经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所欠货款600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间,乔红霞先后代表其公司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
“在青岛市中院已经受理该案的情况下,兰州市中院又就同一事由立案审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了一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情况的出现。”澳柯玛集团相关人士昨日介绍说。
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乔红霞向该院提交的合同中有变造、添加的地方。也正是因为这些“证据”,使得兰州中院判决澳柯玛集团向乔红霞支付1557万元。据此,青岛市中院认为乔红霞有诈骗犯罪嫌疑,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展开刑事侦查。
“乔红霞编造的合同中,将返利比例合计为79%,也就是作为乔红霞给付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100元的货款,澳柯玛方面需要返利79元。这明显违反了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但兰州市中院就是据此判令澳柯玛方面给付乔红霞1557万元。”
“澳柯玛方面与乔红霞发生业务关系共计2600万元左右,乔红霞共计向澳柯玛方面给付了近2000万元货款。而根据兰州中院的判决,澳柯玛方面需要向乔红霞回返1557万元的各种费用。乔红霞变造、添加合同的事实已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并为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采用。这就是‘乔红霞案’的事实真相。”澳柯玛集团相关人士说。
乔红霞2002年9月被刑事拘留,11月5日逮捕。2003年11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
“现在乔红霞诉澳柯玛集团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澳柯玛集团相关人士说。
“在乔红霞民事胜诉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事实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精神的。”乔红霞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说,“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不是刑事诈骗犯罪。”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并执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强行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乔红霞的辩护律师认为,即使乔红霞变造、伪造合同、协议,但目前我国刑法尚无诉讼诈骗罪的规定,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乔红霞不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