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州市人大代表与采购人就《政府采购法》相关问题召开的座谈会上,采购人普遍反映政府采购的部分商品要高出市场价,有时一台服务器的政府采购价竟比市场价高出近三成。(8月17日《信息时报》) 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问题,在许多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近来一直受到社会的质疑,因而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及成效已经大打折扣。 显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违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第一要求就是“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那么,为什么政府集中采购会经常违背制度设立的初衷呢? 笔者曾经作为采购单位代表两次参加本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采购物品是电脑和投影机。以笔者的亲身体会看,政府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基本上与市场脱节。 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是,在集中公开开标后,就进入评标阶段,由采购单位代表与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讨论,在熟悉各供应商投标情况下,进行表决前的询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就有关采购物品的性能、质量、服务等问题接受专家小组的询问,最后由专家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采购价的最后形成并不是由社会大市场决定的,而是由某批集中采购物品的招投标“小市场”决定的,即在数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者。 显然,政府集中采购这个“小市场”既可能与社会大市场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而由参加投标的几个供应商来操控。我国当前的政府采购的实际状况则给供应商操控提供了方便条件。一方面,政府采购机构没有能力真正了解市场行情,因为他们既没有技术保障,比如与权威市场信息机构联网,共享市场交易信息。也没有相应的组织保障,比如组织专人提前了解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行情;另一方面,评标专家的组成也不能保证对市场行情的了解,因为多数情况下都是聘请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具体业务部门的专家,而不是市场方面的专家,因此,专家们只能从性能配置上对质量及是否符合采购要求把关,而无法保证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价就完全取决于供应商集体的“手下留情”了。 严酷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笔者的上述分析,单就见诸媒体报道的实例看,药品的集中采购就是非常典型并且具有普遍性的事例,药品的政府集中采购价高出市场零售价数倍、数十倍甚至几十倍的情况,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此形成了看病难、看病贵这个引起政府和社会长期而严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 看来,政府采购“小市场”与整个社会大市场的严重脱节,是政府采购价远远高于市场价的最根本原因,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决定交易是否成交的人并不了解市场。为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作用,实现政府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应制度,让政府采购机构“耳聪目明”,建立市场交易实时信息系统,及时把握市场行情,避免被供应商集体“绑架”。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