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证监会基金部昨日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对没有按规定提取或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可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而在上述规定实施前已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公司,则应根据该通知对这部分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通知》,风险准备金余额应始终维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一并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基金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应按照基金公司的资产来处置。
(责任编辑: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