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因与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一案于2006 年8 月15 日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以(2006)宣民初字第6835 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认: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本公司22.53%股份权益,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享有表决权。
    现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2005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新增提案的要求,将新增提案提交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议案为:
    1、《关于免去卢庚保先生董事职务,增补周建华先生为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状况,提议免去卢庚保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推荐周建华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增补为公司董事。
    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建华,男,汉族,1953 年6 月15 日生,1971 年至1976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参军,1976 年至1995 年上海市公安局法律工作者,1994年至今陆续担任美国国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国国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美国雅培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美国华侨进出口协会副会长、上海蓝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天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裕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国国际警察和预防犯罪协会会长(主席)、美国泛亚商会副会长。
    周建华先生为内蒙古永丰伟业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记录。
    2、《关于免去冷海涛先生监事职务,增补庹敏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状况,提议免去冷海涛先生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推荐庹敏女士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增补为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简历
    庹敏,女,43 岁,汉族,大专学历,1981 年至2003 年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行政秘书、行政主管、董事长秘书,2003 年至今在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事务专员、法律事务部长兼任总裁秘书。不持有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无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记录。
    3、《关于授权公司经理层对公司债务进行重组的议案》。
    公司现有银行逾期贷款总额约3.69 亿人民币,同一银行贷款合计数额最高为工商银行共计1.4 亿人民币。鉴于公司目前面临的银行债务状况,为增加解决银行债务风险的时效性,提议针对现有银行逾期贷款,授权公司经理层以实现公司最大利益为目的降低公司所负银行债务,对单笔不超过5000 万同一银行合计不超过1.5 亿的银行贷款同相关银行进行和解谈判并签署协议,当协议金额累计超过1.5 亿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8 月15 日
    附件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6)宣民初字第6853 号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宣民初字第6835 号
    原告北京中融达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北营房东里13 号今儒大厦B 座416B 室。法定代表人魏同伟,董事长。
    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17 号。法定代表人刘壮成,董事长。
    案由: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原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达公司)是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的股东。2006 年7 月27 日,同人公司发布公告,定于2006 年9 月2 日重新召集2005 年度股东大会。2006 年7 月28日,中融达公司向该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同人公司拒绝将之公告,并拒绝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现中融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同人公司立即公告其提出的2006 年9 月2 日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否则该会议决议无效。经询,同人公司同意中融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2.53%的股份权益,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参加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9 月2 日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日立即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2006 年8 月15 日
    附件二: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公司作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563157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22.53%),对公司2006 年8 月1 日公告定于2006年9 月2 日重新召开的2005 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关于改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和监事会部分监事的临时提案,和授权公司经理层对公司债务进行重组的临时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关于免去卢庚保先生董事职务,增补周建华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状况,提议免去卢庚保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我公司推荐周建华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增补为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见附件)
    2、关于免去冷海涛先生监事职务,增补庹敏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状况,提议免去冷海涛先生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我公司推荐庹敏女士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增补为公司监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见附件)。
    3、关于授权公司经理层对公司债务进行重组的议案。
    公司现有银行逾期贷款总额约3.69 亿人民币,同一银行贷款合计数额最高为工商银行共计1.4 亿人民币。鉴于公司目前面临的银行债务状况,为增加解决银行债务风险的时效性,提议针对现有银行逾期贷款,授权公司经理层以实现公司最大利益为目的降低公司所负银行债务,对单笔不超过5000 万同一银行合计不超过1.5 亿的银行贷款同相关银行进行和解谈判并签署协议,当协议金额累计超过1.5 亿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7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