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胜局锁定之际,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召开。2006年8月1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来自财经、金融、证券业界的官员、专家和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全流通下中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展望证券市场的新格局、新特征与新趋势。以下是搜狐财经的现场文字报道:
美国美亚保险的姚英奇先生做演讲,他的话题是上市公司董事高官风险解决方案,保险公司解决风险,这是恰到好处。
姚英奇:谢谢大家,谢谢各位来宾,各位嘉宾,也谢谢中国证券市场年会给我这个机会,去分享一下公司治理还有懂监事风险的解决经验。 我感觉我这个市场是非常适合的。
今天的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一下我以及我代表的集团和公司,第二部分会分享一下海外上市公司的风险现状、统计数据。第三部分国内的情况它的新的法律以及最近的案例的分享。第四个部分抛砖引玉,对风险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代表的是AIG美国国际集团,创始的时间是1919年,总部现在是座落在纽约,从2005年财务杂志的评比是全球第五强,总资产和净利润都是非常高,比较有标志意义是在2004年4月8日,我们成为了上市公司,成为其中一员,对于我所在的公司美亚公司,美亚公司是AIG集团成员公司,主要负责是财产险和责任险方面的事务,我今天做报告的专题是我们董监视方面的险种,美国国际集团的成员公司,在世界上董监事的负责比较大的,在国内上市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国内做保障的安排。我是代表从深圳分公司过来的,跟大家讲客户资源,我们的客户有银行、通讯及、半导体、机械行业,上市的地点是客户有国内的A股、H股也包括红筹股以及新加坡和在美国各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当然还有伦敦的NIN市场。
我们公司在上市公司风险解决方面是非常有经验的,我希望跟大家分享一下在海外市场的一些风险的数据。大家可以看到在美国集体诉讼的统计,在2005年集体诉讼的案件数量是179起,到2006年6月份大概有60多起,这个概念就相当于每一个美国上市公司,我们看纽约的报纸统计,在五年之内受到集体诉讼的可能性,大概是10不能左右,这个风险是非常高的,而每一笔金额也是非常巨大,有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刚才提到的上亿上百亿都存在。
对于香港也有一些统计,在香港出于风险因素比较大的来源是信息披露不足,这也是非常好理解的,当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时候,他肯定是基于你的信息来源,它的估值是基于信息的情况,如果信息披露不实也就是购买的基础是发生错误的,当股票下跌的时候,一般有一个索赔或者诉讼的产生。当然我们看第二高的情况是一些糟糕的业绩引起的,当公司的业绩是平稳上升的时候,问题就没有那么容易被暴露出来,只有当业绩突然下滑的时候,会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概率就会加大。我们看到第三高被诉讼的情况是一个被 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合并的不满意,这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被收购方认为我的公司被卖出的价钱是不是合理,是不是一个公正的价钱卖出去,如果不合理,可能有一些纠纷在里面,对收购方来看,他的股东一定是在看我收购这个公司,对整个原来公司有没有一个帮助,是不是我收购了公司,让整个公司的业绩下滑了,并且让股份摊薄了,这种情况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当然对企业的家族行为不满,还有雇佣行为还有恶意的收购,所以在香港来看,信息披露不足和业绩下滑的时候和产生收购合并的案例,是比较容易发生上市公司风险的状态。
再看大陆的信息。国内的市场环境,上市公司的监管一直在发展的。今年公布了新的《公司法》和新的《证券法》,一些条款对董监会的责任和上市公司的责任有所加强的。比如看21条,就是按照我们的理解就是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的忠实义务,不能够以他个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有一个相冲撞。看到第150条,说的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官的服从义务,就是当执行职务的时候,不能够以法律法规与公司的章程有违背,否则的话公司法有很明确的需要相关人士赔偿的责任。在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诉讼的渠道,在之前,一些民事诉讼与证券有关,只能通过牵制程序来完成诉讼的行为,第152条规定,股东通过权利,让监事会或者他符合一定条件,自己代表公司去对违反责任的董事和高官进行诉讼。这样我们在国外通常称他为股东的衍生诉讼,这块在公司法方面有了很具体的反映,股民有了更多的渠道去进行权益的维护。
新的《证券法》也有了一些新的改动,包括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的时候需要有非常公正的披露,不能有虚假陈述,而对于第68条是规定了在公司的相关董事和高级人员,他们应该有一些确认意见。大家如果熟悉国外法律的话,看到第68和美国现行的萨斑斯法案非常相似,第一个也要求当时的高管有一个签字说明,就是确认书,第二也需要有一个内控制度的确认,第三刚才说的保证义务在里面,虽然没有萨斑斯法案规定那么细,但是也有一个框架在里面。对证券法第69条规定更加细致,前面68条和63条只是说不能够违反这个责任,69条非常清晰地规定了如果违反这个责任,会有什么样的处罚,我们看到69条虽然比较多字,也可以分成三块,第一块上市公司当他出现虚假陈述的时候,要承担一个相当于比较绝对的责任,也就是一旦出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有责任的承担,不需要太多的举证。第二块对相关的发行人以及董事,他们要负的是举证倒置的责任,也就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他们需要自己证明他们没有过错,我们如果知道法律就会清楚,如果一个原告要去证明一方有罪的话或者有违反责任的话是比较困难的,被告要有举证义务,他的风险相对更大一些。他们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更加大了。
第三个层面是对一些控股股东和发行人,他们的过错是属于一般程序,原告证明他们有错才有错。第69条包含的信息相对丰富的,第一个信息是相对绝对的责任,第二个信息是举证倒置的责任,第三个信息和现在比较相近的连带赔偿的责任。大家看到一些法律的更新的情况以后,现在的一些诉讼案例也是逐渐多起来的,比如说今年我记得3月份的时候,就有以公司法152条进行了申诉,起诉了上市公司的董事。
这里有一个案例,一个小股东在2002年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时候,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没有违法也没有违法担保这些情况去做了一个购买,到了2004年突然发现披露不真实的,也就是在2002年有违法担保或者违规的情况在里,股票的下跌就导致了这个小股东一个诉讼,认为他当时购买的信息基础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要提出索赔。这是最近的案例,相应的案例现在都比较丰富了。
我们这样来看,是根据现在的法律环境以及诉讼的环境,上市公司以及高管的风险是有所加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去应对它?作为我们从事这个行业的经验,有三种方案给大家一个参考。第一个,算是老生常谈了,加强公司治理,根据辽宁大学商学院一位教授的统计,一个好的公司治理也许不能证明一个人能产生股东的价值,但是一个糟糕的公司治理一定会对公司的价值有所损害,公司治理一定是非常重要的,也有很多人写了很多专著。第二方面从董事和高管自身的保护意识出发,后面谈保险或者公司治理只是解决一部分情况,董事高管一定有自身的保护意识,比如扩充自身的知识体系,有很多高管从比较专业的行业上去的,到了这种情况下,要补充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者财务知识,去达到知识的完备,这样他的风险会相对小很多,而且在一些重大的披露和决策时,也不能掉以轻心,更要发挥自己的决定,一些态度对象这些。往往这些重大决策非常容易引发一些诉讼,这样的麻烦如果当时比较小心谨慎,会减少很多这方面的风险。如果不是很确定有些事情该怎么样去处理,在国内现在不是很流行,我们还是建议去咨询外部的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现在经营的董监事责任可以部分转化这部分的风险。
和大家分享一下现在的动向,美亚公司正在开发一种叫中国的懂监事责任险,这从海外直接翻译成中国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不一样,我们根据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专门量身定做,已经有一个产品,这个产品有雏形,下一步做精算和法律的声明,保监会有报备工作,会推向市场,希望这个产品帮助转移一部分上市公司的风险。这个保障针对性非常强,大家看到很多诉讼团体在里面都是保障范围,针对152条代表衍生诉讼也是在保障里,当然还包括了抗辩费用。
今天我介绍了一下我所代表的集团——美国国际集团美亚保险公司,在上市公司风险方面是非常有权威的,我们介绍了一下海外的风险状况,包括美国以及香港。我们也跟大家分析了国内的法律环境还有这些相关的比较近的案例,当然我们也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加强公司治理,第二种是高管个人要扩充知识,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第三种可以部分地通过保障,一种保险公司的产品去做一个转移。
在这里祝愿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后全流通时代,能够控制风险,降低风险,能够创新、发展和平稳运行,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