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ST光明
    股票代码:000587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95号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95号
    邮政编码:153000
    联系电话:0458-613501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6年8月17日
    特别提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次股份减少系由法院司法裁定引起,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无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光明家具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光明家具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收购已触及要约收购条件,根据规定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批准后完成。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青峰农场: 指伊春市青峰农场
ST光明、光明家具: 指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公司: 指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 指伊春市青峰农场通过公开拍卖并经法院司法裁定取得光明
公司持有的ST光明76,118,224股股权,而导致ST光明股东
持股发生变动
本报告书: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95号
    注册资本:222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1100068
    组织机构代码:12698385-8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国家及省有规定的商品除外);经营资本投资业;技术转让,信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和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期限:持续
    税务登记证号码:伊国税登记字230702126983858号
    伊地税登字230702126983858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8700万股,占总股本的39.2%;自然人持有13,500万股,占总股本的60.8%。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95号
    邮政编码:153000
    联系电话:0458-6135011
    二、公司董事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它国 公司任职
家和地区居住权
申彦宝 中国 中国 否 董事长
冯永明 中国 中国 否 董事
高金波 中国 中国 否 董事
周英年 中国 中国 否 董事
林 辉 中国 中国 否 董事
    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光明公司未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之前,青峰农场未持有光明家具的股份。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青峰农场持有光明家具76,118,224股股份,占光明家具总股本的40.99%。此持股比例已超出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豁免要约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权收购系司法拍卖的结果,不会对光明家具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任何影响。
    二、本次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1、收购起因
    2002年7月31日,光明公司与建行黑龙江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光明公司向建行黑龙江分行借款1.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2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合同还约定,光明公司应承担与该合同及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同日,光明公司与建行黑龙江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光明公司将其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股76,118,224股出质给建行黑龙江分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3亿元借款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2年,并于2002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截至2004年6月20日,光明公司尚欠建行黑龙江分行借款本金1.3亿元,利息5,047,730.26元人民币。
    2、收购过程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黑商初字第27号),建行黑龙江分行因与光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下达判决如下:
    (1)光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黑龙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利息5,047,730.26元;
    (2)光明公司如到期未能偿付以上款项, 建行黑龙江分行有权将光明公司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股76,118,224股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二终字第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05年4月13日,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向本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建行黑龙江省分行的申请,2006年5月13日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于哈尔滨市福顺天天大酒店,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拍卖光明公司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伊春市青峰农场以起拍价每股0.14元,总价款10,656,551.36元的价格竞买成交,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与伊春市青峰农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出具了《黑龙江省金轮拍卖有限公司成交确认单》。
    3、收购结果
    伊春市青峰农场以起拍价每股0.14元,总价款10,656,551.36元的价格,将光明公司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依法竞拍成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下达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黑高法执字第26号),裁定如下:
    (1)解除对光明公司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的冻结。
    (2)将光明公司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变更为伊春市青峰农场持有。
    综上所述,伊春市青峰农场是在司法裁决的背景下,通过合法竞拍方式依法取得光明家具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光明公司自查及证券登记公司的验证,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光明公司没有买卖ST光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
    鉴于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峰农场之间的股权转让审批及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果ST光明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前,光明公司所持ST光明股权过户事宜尚未办理完毕,光明公司保证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上投赞成票。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关于光明公司对光明家具剩余占用资金解决方案的说明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光明公司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光明家具资金38,874万元,其中非经营性占用28,793万元,经营性占用10,081万元。根据以资抵债报告书(草案)(2006年8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光明公司及其它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19,376.11万元, 其中:以股权抵债3655.4万元,以实物资产抵债11595.73万元,由于收购股权形成内部往来抵消债务4124.98万元。
    上述以资抵债方案如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剩余欠款19,497.89万元,光明公司及其关联方计划以承担上市公司银行债务和通过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债权,然后与对上市公司的债务相冲抵的方式偿还。具体方案如下:
    截止2006年6月末上市公司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16315万元,系上市公司在伊春市工商银行的贷款剥离所致。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贷款3900万元(如计入伊春市美华家具有限公司的贷款1600万元,总计5500万元),系上市公司在伊春市中国银行的贷款剥离所致。现光明公司正与两公司协商预计打折回购该债权,以承接上市公司债务方式偿还光明公司及其关联方以资抵债后剩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其他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报告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黑龙江省金轮拍卖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单
    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黑高法执字第26号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0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