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该案标的为人民币1亿元),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8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浙江华盛服饰有限公司开设在第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水电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客户姓名“华盛服饰”、资金帐号00004211725501)内的资金以及下挂证券帐户B880925432内的证券均属于原告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资金及证券行使资金提取、证券买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等所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权利。
    2003年,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共投资了1亿元资金,2004年公司对该笔1亿元的投资计提了全额坏帐准备。根据该项判决,截至到2006年8月18日下午15:00收盘为止,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该帐户的市值已达人民币1.43亿元以上,该判决执行后将对公司2006年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