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日前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宣布于8月1日起实施后,沪深证交所今天又颁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由此,融资融券相关政策条例已基本齐备,启动指日可待。市场人士预计一开始融资业务的量会大大超过融券业务,对股市的影响肯定是利多大于利空,这对受到加息冲击的股市将起一定的对冲作用。
对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细则》中并未明确,沪深证交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
“总体上,《细则》的规定比市场原来的预期更加放宽,但对风险的控制也更加注重。”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昨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评价说。
他指出,《细则》出台后,融资融券业务很快将付诸实践。由于券商对前者比较熟悉,预计一开始融资业务的量会大大超过融券业务,两者的比例可能在5∶1左右。从长期来看,因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做空,意味着会给大盘增加一种新的平衡机制;但短期内,因券商手上的证券并不多,需要大量买入股票才能从事这项业务,故对股市的影响肯定是利多大于利空。
《细则》首次对强制平仓作出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由于融资融券一般不属于长期投资,而其利率较银行贷款利率更高的特点也注定融资融券只能在短期内进行,因此6个月的期限规定有助于投资者回避风险。”张长虹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外,《细则》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股票也纳入标的证券范围。这些条件包括上市交易要满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另外,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对此,张长虹表示,将股票纳入标的证券范围后,相应股票的流动性会加大,这对下阶段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会有帮助。同时,作为标的证券的上市公司受关注程度会提升,其股价也会在二级市场有所表现。
“对融券卖出股票的条件设定比融资买入股票更高,是由于融券业务对‘券’的品种依赖性更大,对融券卖出股票的流动性要求也更高。”张长虹说。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当某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分别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交所也可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