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交所网站】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第四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五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第六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第九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第十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
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概述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实现。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前,会员应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帐户。
一、申请材料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可通过席位新增或席位更名方式指定。
(一)会员通过新申请席位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的,业务办理流程与现在席位新增业务申请程序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席位新增”业务申请页面,选择“融资融券专席”席位类别;
2、会员按步骤填写业务申请表,并按规定的格式上传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的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键提交申请。
(二)会员通过席位更名方式将现有席位指定为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的,如席位在申请前处于交易状态,会员应先办理该席位中止,才办理席位更名。如席位已处于中止状态的,可直接办理席位更名为融资融券专用席位。其业务办理流程与现在席位更名业务申请程序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席位更名”业务申请页面,选择变更后的“融资融券专席”席位类别;
2、按步骤填写业务申请表,并按规定的格式上传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提供的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键提交申请。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后,本所将予以该席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交易权限。
三、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
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业务时,应事先履行融资融券相关账户报备义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业务办理流程与现有席位开通程序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席位开通”业务申请页面;
2、选择开通席位编号,按步骤填写席位开通相关表格,并按规定的格式上传所需申请材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键提交申请。
第三章 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1、会员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菜单项,选择“公文上传”页面;
2、通过公文上传功能,提交含有相关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等资料的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表。
本所会员管理部将对会员提交的相关账户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视为报备完成;核对有误的,会员应重新履行上述报备程序,否则本所不受理其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开通申请。
第四章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管理
一、申报指令要求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应包括融资或融券标识等内容;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强制平仓指令还应当包括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会员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委托的,其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交易申报指令内容一致。
(一) 融资买入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买入委托,向本所发送融资买入申报指令,其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其卖券还款申报指令内容与现有普通卖出申报指令内容一致。
(二)融券卖出申报
会员接受客户融券卖出委托,向本所发送融券卖出申报指令,其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买券还券申报指令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强制平仓申报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强制平仓指令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融资买入的强制平仓指令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强制平仓”标识、⑧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的强制平仓指令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强制平仓”标识、⑧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交易前端检查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上进行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席位(非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上进行交易;
(二)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五)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
(六)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帐户证券数量的证券;
(七)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100股(份);
(八)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九)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十)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南》(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险。除《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南》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二)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三)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五)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六)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七)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八)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九)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细则》等业务规则,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十)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章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本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标准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向市场公布。同时,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将不定期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调整并公布。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当根据《细则》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以及其他上市债券按证券市值计算,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按证券市值或净值计算。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向市场公布。同时,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将不定期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并公布。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第六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
一、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其中:
(一)会员向客户融资供其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应与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相匹配。标的证券折算率越高,融资保证金越低,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
(二)会员向客户融券供其买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标准,并向市场公布。会员在向其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应与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相匹配。标的证券折算率越高,融券保证金越低,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
二、维持担保比例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帐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章 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帐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申报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双向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代码;
(2)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
(3)当日融资买入金额;
(4)当日融资偿还金额;
(5)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额;
(6)当日融券卖出数量;
(7)当日买券还券数量;
(8)当日现券偿还数量;
(9)当日融资强制平仓金额;
(10)当日融券强制平仓数量;
(11)当日融资余额;
(12)当日融券余额对应金额;
(13)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其中,当日融资余额=前一交易日融资余额+当日额资买入金额-当日融资偿还金额;当日融券余额对应金额=当日融券余额×相关证券当日收盘价;而当日融券余额=前一交易日融券余额+当日融券卖出数量-当日买券还券数量-当日现券偿还数量。
会员在报送上述第(3)、(6)、(7)、(9)和(10)项数据时,以当天交易的清算数据为准,报送的数据不应包含包括佣金或交易经手费等费用部分。在报送金额类数据时,计算过程中应精确至0.001元,最终计算结果精确至1元。
会员报送的数据中应当包含各标的证券的汇总记录(证券代码为“999999”),报送记录按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如某标的证券前日融资余额、前日融券余额都为零,且当日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则可不申报该证券的记录。
会员当日在约定时间(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会员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会员在约定时间前没有申报数据或报送数据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连续数日不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或申报数据有误的会员,我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监管措施。
第九章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
一、每月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报告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以“公文上传”的方式,向本所报告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一)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
(二)向客户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四)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五)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六)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七)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值:
1、会员对单个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2、会员对单个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客户;
3、会员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4、会员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超过净资本5%的情况;
5、会员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20%的情况。
(八)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报告文件格式可参考附件二,融资融券信息报告表。
二、异常交易情况报告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十章 融资融券违约记录申报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通过双向通信系统向本所报送有关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
会员报送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1)会员名称;
(2)违约者证券帐户;
(3)违约者姓名;
(4)违约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5)违约金额;
(6)违约类别;
(7)违约记录申报类别;
(8)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
上述报送数据中,违约类别包括四类: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会员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
会员当日在约定时间(每个交易日22:00)前有多次申报的,本所以会员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准。本所对各会员申报的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进行汇总,并通过双向通信系统将汇总数据自动定向发送至相关会员。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