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实施条件 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三条 增加四条,包括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时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激励范围 不包括独立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激励股票来源 定向发行、回购、其他方式 定向发行、回购、其他方式,特别说明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激励幅度 单个激励对象获授股权不超过总股本的1%,除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增加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未明确规定 股权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期后条款 无 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