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限制期不少于2年,有效期不低于3年,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低于2年,解锁期不低于3年
相比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在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限制期、行权进度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等方面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其中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而《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受股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可见,《试行办法》对行权限制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试行办法》规定,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而《管理办法》仅简单规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批行权,至于是快速、匀速、还是减速行权,没有作出具体说明。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出售,《试行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的办法。而《管理办法》没有对限制行股票的禁售期限和解锁期作出具体说明。
为了防止激励对象利用信息优势在任期内全部行权或兑现激励股权,《试行办法》设定了“期后条款”,规定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