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卫生部公布了《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新规扩大了健康管理范畴,新加了政府监督检查职能,并大幅强化了违规惩罚力度,以切实履行公共政府职能。
新规首次将存在使劳动者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健康管理范畴,并增加了卫生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提高了对违规单位和人员的惩罚力度。
新规列举了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接触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工作的等7种情形,用人单位违反7种情形之一,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
据此,卫生部表示,为有效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保护遭受天然源职业照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从2004年4月起卫生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新规章和中编办对主管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作了重新修订,到昨日公布止,意见稿已前后修改四次。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