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平湖茉织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9月9日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平湖茉织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18%的股份(共计7,821万股)转让给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详情见2004年9月11日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5年7月21日受理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SDT2005131。近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98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上述《转股协议》已解除。该协议已经终止履行。平湖茉织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出售其持有的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