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记者注意到,对于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又有新规定。
草案四审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随着中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方面矛盾层出,物权法草案对可能出现矛盾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作出相应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等。(记者 孙宇挺 王岩)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