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破产法》(草案),历时十年孕育的《破产法》有望破茧而出。
《破产法》是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则。《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将使企业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早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破产法(试行)》(草案)时,关于破产企业的清偿顺序问题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20年后,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仍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面临的最棘手问题。
根据1986年通过的《破产法(试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扣除破产费用后,破产企业财产所剩无几,在支付了所欠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实现。针对这种情况,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特别是金融企业通过设置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优先受偿。但这样一来,金融企业的担保债权就与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债权发生矛盾。
在历次审议《破产法》(草案)过程中,代表劳动者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希望能够维持《破产法(试行)》中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而来自金融企业的人士则认为,中国加入WTO,谋求发达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在《破产法》中与国际接轨,对有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以打消国际投资者的疑虑。在吸引外资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与保护企业劳动者的利益之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面临着沉重的抉择。
即将通过的《破产法》在充分吸收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新的《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具体分类,将其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部分设定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部分劳动债权优于抵押债权清偿。
面对新的破产清偿规则,不同群体会有不同的感受。现在人们需要关心的是,今后如何在立法体制内充分听取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法律的需求,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众的普遍愿望。
《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只不过是将当今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雇用劳动是最基本的规律。投资者组建企业雇用劳动者,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承认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且千方百计地保护资本的拥有者。正因为如此,在市场退出阶段,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如果无视劳动者的需求,剥夺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那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将难以为继,资本的价值就难以体现。所以各个国家在确定破产清偿顺序时,并不排斥劳动债权,而是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换句话说,在这些国家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并不局限于《破产法》,还通过社会保障法等其他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做到既防患于未然,同时又亡羊补牢。
在我国保护劳动者的债权尤为重要,因为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一旦破产,如果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得不到清偿,那么破产企业的职工将陷入绝境。在没有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障机制情况下,将劳动债权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后,有可能会加剧社会紧张关系,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所以《破产法(试行)》将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置于破产债权之前,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新的《破产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了市场经济的回归,将担保债权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利益,对那些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存需要的债权优先清偿。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彻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企业破产前,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能够得到及时的清偿,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实现债权。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