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中国的“市场化”之路艰难崎岖,任重而道远,但将“市场化”极端化的现象却不能不引起警惕。那种凡事只要跟市场化挂上钩,一切也都变得积极的、可行的,以至于可以在“市场化”的幌子下“心安理得”地谋取小部分人私利的做法,将“市场化”当作了一个“合理化的筐”,不论什么都可以向里“装”,原本不合理不可行的东西一旦“装”进这个“筐”,也就合理了可行了。 果真如此吗?
在市场主体与政府两类当事人之间,所谓市场化的对象与行为,应当不是作为非市场主体的政府所拥有与经营的,或者说,既然政府是非市场主体,政府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称为“市场化的行为”和“市场手段”。根据这一逻辑,眼下的两件事就应跟这“市场化”划清界限。
其一是有关“宏观调控须采用市场手段”(这样的说法、思维,眼下比比皆是)的合理性问题。“市场手段”只能是那些市场主体采取的手段,对此,按照上述逻辑,估计不会有人反对吧。自从凯恩斯创立了宏观经济学体系(学术界对此也有争论)后,其实更是因为全世界念念不忘的政府在惨烈的“大危机”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已经认可了“宏观调控”的意义,学术界更是为此不断修补着“市场失灵论”来巩固其理论基础。但我们还是应当认真问问:何为“宏观调控”?我理解,“宏观”者,理应是中央政府,要不然,就不会将地方政府也纳入“调控”范围甚至是重点对象。如此,宏观调控也就是中央政府对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市场主体与非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控了,将之纳入到中央政府认为的合理化轨道内。中央政府者,最高行政权力机构也。作为非市场主体的行政权力机构依法采取的所有政策、措施,理应都是“行政手段”,怎么会是“市场手段”呢?既然“宏观调控”是中央政府所为,不论这其中的什么政策措施,也就难以谈得上是“市场手段”了。这就好比激烈的绿茵足球场上,裁判和球员是绝对分得清的,裁判的任何“公正手段”无论如何也成不了“球员手段”。
想必有人马上会说,货帀政策与财政政策措施就是“市场手段”,因为它们区别于“行政命令”,而行政手段就是行政命令。我们不用讲国家财政的收收支支、税收减免不仅是典型的“行政命令”,而且这国家预算的确认与执行结果还得经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如此说来,还是标准的“法律手段”呢!就是看看中央银行最惹眼的披着“市场买卖外衣”的“金融业务”,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市场手段”。因为,“市场手段”应是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的行为,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等价交换”,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应是为了“盈利”的,但中央银行的“买卖行为”是为了执行既定的货币政策,这一行为不可能“以盈利为目的”,因为作为行为主体的中央银行不是一个盈利性市场主体,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只能是“公共产品”,只能是执行既定货币政策的载体,而非“私人产品”。否则,就是将“公共物品”当成“私人产品”来用,这同将“私人产品”当作“公共产品”来用一样,都是典型的“败德行为”,是现代社会所难以容忍的。
说到这,问题就来了:现实当中,在“宏观调控须采用市场手段”的逻辑下,某些合理的不合理的“行政手段”就被当成“市场手段”大行其道。某些部门、某些地方政府的行为明明是行政行为,却被冠以“市场手段”,而正是这种“市场手段”往往是固化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小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侵犯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对“市场化”的进程与市场秩序都是负效应,因为相对于“市场失灵”,更容易发生“政府失灵”。这样的事例实在是太多了。
第二件事是在这种分析框架下的一个典型案例:前些天国家林业局官员通过新闻发布会言之凿凿地宣布:“公开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有利于规范市场和‘阳光审批’”,“按照市场规律,以价格高者优先的原则,推动国家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这是不是将行政手段以所谓“市场手段”行使的典型体现?相对于人口增长,野生动物不至于多到非得通过人类猎杀才能达到“和谐”的地步吧!恐怕这野生动物在中国越来越是“稀缺资源”,因此就更不能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大肆猎杀。另外,这个“公开拍卖”还规定“参加竞买者仅限国际狩猎代理机构和国际狩猎活动组织机构”,难道金融界正热火朝天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林业部门不甘落后,也要大张旗鼓地引进“境外战略猎杀者”?退一步,试问,同样是“猎杀”“国家有限的资源”,本国公民怎么反倒没有了“猎杀权”呢?还有,既然是“国家有限的资源”,这些好不容易经过长时间保护起来的野生动物肯定也是生活在公共地域里,也就属于“公共资源”,怎么可以当成“私人资源”给拍卖了呢?再有,新闻发布会说“在遵循‘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许可国际狩猎,并以此推进环境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好家伙!且不说这目标和意义够“伟大”的,就单说端枪的同时,对那些仓惶逃命的天上飞的地上跑的野生动物还要分出“公母老幼”,这“要求”也真够“高”的吧!怪不得只对那些有“国际经验”的“先进”的“国际狩猎者”开放呢?大概是有人认为只有“国际者”才能有这等本事吧。
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这几天铺天盖地的“社会监督”的一片反对声中,足以看到,结论已经有了。不要以为披上“市场手段”或“市场化”的外衣,那些地地道道的不合理的行政手段就可以行得通。
话说回来,政府与市场主体既然被历史证明对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是离不开的,政府的正当合法行为就是必需的,在对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中,政府的行政手段就没什么需要隐蔽的,也没什么不可以正大光明运用的。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说“宏观调控”不是“市场手段”呢?只要这非“市场手段”有利于经济稳定协调运行就行!如此理清,反而真正有助于“宏观调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效”,防止假“宏观”济“局部”和“小团体”,更有利于防止打着“市场手段”的幌子跑到“野生动物世界”里去“宏观调控”的奇特现象。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