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15日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天津市一中院于2006年8月16日已受理、立案。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SHIN-ETSU CHEMICAL Co.,LTD
    纠纷起因:
    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采购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支付方式为自动循环不可撤销信用证。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其间虽应我司要求三次修改合同,但被告方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降价,调整后的采购价格仍比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高出一倍以上。信越化工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我公司签订的这一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
    该合同的执行,已导致我公司产生了巨额直接损失,初步估算的直接损失为20183638.60元。同时,由于信用证开立和支付,导致本公司237994074.2元资金被质押,本公司现金流受到严重不良影响。如不尽快终止这一合同,公司损失还将进一步加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裁定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结果(详见公司2006年2月16日披露的《与日本信越化工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案进展公告》),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决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合同无效、撤销并终止履行。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该合同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人民币20183638.60元。
    (3)本案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
    根据法律程序相关规定,预计本次诉讼在年内不会获得最终裁决并执行完毕,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如果胜诉,法院依法判令“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合同无效、撤销并终止履行,本公司将终止向日本信越公司购买光纤预制棒,终止信用证支付,本公司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将得到改善;且有可能获得信越方赔付;本公司未来光纤生产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
    本公司就“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 产品之《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涉及的其他案件,即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付款纠纷案、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仲裁结果不予执行案(详见本公司2004年1月9日、2006年3月25日公告信息),本公司已于2005年年度报告中就该合同纠纷计提预计负债准备209,230,256.67元。故,若本次诉讼败诉,将不会直接对公司以后年度利润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随着该案的审理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诉讼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民事诉状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