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周一)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8月17日-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8月17日至2006年8月21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8月17日9:30至2006年8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兰隽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464人,代表股份20,795.624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71%。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8人,代表股份16,333.1218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9.48%和48.47%。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1,456人,代表股份4,462.5029万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3.79%和13.2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94.6052万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93%和0.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451人,代表股份4,401.4477万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20%和13.0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中的2人(代表股份33.55万股)同时参加了现场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统计表决结果;
    (3)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的股东0人。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方案详见公司2006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本次会议审议《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全体股东 207,956,247 204,197,528 3,726,719 32,000 98.19% 1.79% 0.02%
流通股股东 44,625,029 40,866,310 3,726,719 32,000 91.58% 8.35% 0.07%
非流通股股东 163,331,218 163,331,218 0 0 100.00% 0.00% 0.00%
    该议案经参加本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
1 林炳坚 2139136 网络投票 同意
2 福建省盛德家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47788 网络投票 同意
3 陈良彤 1389300 网络投票 同意
4 深圳市华创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943276 网络投票 同意
5 林圣钦 845900 网络投票 同意
6 宁显志 750600 网络投票 反对
7 丁志良 546700 网络投票 同意
8 刘正涛 544116 网络投票 同意
9 闫东凡 469550 网络投票 同意
10 黄思明 464000 网络投票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蒋方斌、王新颖
    3、结论性意见:该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