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撤销不当“通用名称”商标
一场肇始于去年底的“酸酸乳”归属权之争,因牵涉到数十家乳业企业的利益而成为现今业内最热门的话题。
“酸酸乳”之争上演商标申报竞赛
日前,蒙牛乳业公司与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雪乳业”)的诉讼二审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 这宗官司在中国乳业引起广泛关注,关注点就在于“酸酸乳”是否能成为蒙牛的专有商标,而之前,呼和浩特市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尚未注册的“酸酸乳”商标认定为事实上应属蒙牛的驰名商标。这一始于去年年底的“酸酸乳”诉讼事件客观上为许多乳业企业“提了个醒儿”,相关企业受到启发纷纷开始进行产品商标的申报,都想夺得国家工商局的“尚方宝剑”。
记者从接近国家商标总局的知情人士处获悉,目前已有包括三鹿“酸酸乳”、蒙牛“酸酸乳”、光明“酸酸乳”、伊利“优酸乳”,甚至一些不知名的地方品牌如保定乡谣“酸酸乳”在内的不少于20个“酸酸乳”
商标在商标总局排队等待审批,进入今年以来,围绕“酸酸乳”的商标申报突然呈现出“爆棚”之势。蒙牛乳业新闻发言人林彤证实,蒙牛年初就已经正式向商标总局提报了“酸酸乳”商标。三鹿集团公关部苗万福也表示,三鹿已抢先于1月申报“酸酸乳”商标。综合信息表明,目前各家企业都在加紧为“酸酸乳”商标申报奔走。
“酸酸乳”比“解百纳”走得更远
于是,国家商标总局最终对这些“酸酸乳”商标的审批结果,才是“酸酸乳”商标大战的决定因素,它远比地方法院的认定要有价值。林彤表示,蒙牛“酸酸乳”正在静待审批,截止目前还没有接到任何批复意见。苗万福则说,三鹿“酸酸乳”提报后一直还没有回音。上述知情人士也反映,商标总局至今对所有申请企业都没有给过答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认为,这些“酸酸乳”商标很难批得下来。这种局面不禁让人有似曾相识的印象,联想到中国葡萄酒行业那场规模最大、历时最长的商标纠纷案———一批企业集体申请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案。2002年2月,张裕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成功,导致长城、王朝等企业联名反对,并上书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取消张裕的注册,原因是“张裕不能独自拥有解百纳,因为解百纳应该是一种葡萄酒品种的中文名称,而不是商标专用名称”。同样,在呼市法院认定蒙牛“酸酸乳”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企业已向内蒙古高等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反对将“行业产品名称”认定为企业专属商标。
张裕和蒙牛的观点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在“解百纳”和“酸酸乳”的推广中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物力,每年投入过亿元进行宣传,市场是自己一手做起来的,其他企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实力的中小企业跟风搅乱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正本清源,肃清市场。只是,两次事件的反对方应对措施不一,“解百纳”并未遭遇企业蜂拥抢注。
张裕已与30多家生产解百纳葡萄酒的企业对抗了4年多,2003年“解百纳”之争进入司法仲裁阶段,由于复杂利益矛盾至今难以盖棺定论,一位资深乳业人士对记者直言不讳地表示,蒙牛与超过30家“酸酸乳”生产企业的较量才刚刚开始,后面的路还很长。“酸酸乳”之争的规模和激烈程度将不亚于“解百纳”之争,也绝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结束,其触角伸向商标争夺,已超越了“解百纳”事件。上述知情人士无奈地说:“事实上,国家目前法律规定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加上复杂的市场情况,这种现象令主管部门感到棘手。”面临利益博弈,要作出平衡利弊的决定着实令商标总局为难,只能暂且置之不理,等待事件最终不了了之,自动平息。
不当“通用名称”商标应予撤销
廖俊铭表示,近年来,有关行业“通用名称”被抢注成企业商标的事件频频发生,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并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案,影响到行业发展。这一情况应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遏止这种不正常现象进一步蔓延。他指出,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恶意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并以此作为一种竞争手段,通过起诉同行企业侵权,打压同行发展,从而迫使对手在法律面前退出竞争。
据了解,商标总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根据以下几方面来认定“通用名称”:行业协会的认定、技术监督局公布的通用商品名称、新词。廖俊铭认为,“通用名称”在我国商标法上是个很难把握的概念,而各行各业的“通用名称”数不胜数,要求国家商标总局的审查人员都弄清楚是不现实的。但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协会或商会,避免行业“通用名称”被抢注的最有效措施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令抢注商标不能取得专用权。实际上,每当发生“通用名称”抢注事件时,牵连企业都迅速向国家商标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争议,同时提供大量相关证据。国家商标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经认定事实成立,即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标总局主动予以撤销,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抢注“通用名称”商标的行为。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