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08月21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关于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拥有的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整体产权以人民币零元转让给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将成为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将通过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行使与其股份份额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免于要约收购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报请中国证监会及有权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