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称: 兰州黄河
    股 票 代码: 000929
    上 市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
    通 讯 地址: 北京市首都机场航安路商贸有限公司
    联 系 电话: 010-64590358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 署 日期: 2006 年8 月19 日
    特别提示
    一、本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兰州黄河股份。本次股权变动没有一致行动人。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减少系司法退还。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兰州黄河 指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河集团 指 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
    本公司/商贸公司/公司指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司法退还 指2006 年8 月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事调结书(2005)民二终字第193 号),商贸公司和黄河集团关于兰州黄河股权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商贸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兰州黄河的840 万股股份退还给黄河集团。
    目标股份 指 商贸公司返还给黄河集团的840 万股股份。
    本次股权变动 指商贸公司将其持有的兰州黄河的840 万股股份司法退还给黄河集团,从而不再持有兰州黄河股份。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
    3、法定代表人:钱礼钦
    4、注册资本:6375 万元
    5、注册号码:1100001641509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主要经营范围:销售定型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
    (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文化体育用品、五金交电;零售金银饰品;摄影、彩扩业务;接受委托从事劳务服务;饭店管理;商业设施租赁;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出口;零售卷烟、雪茄烟、图书、期刊、音像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8、成立时间:2004 年1 月16 日
    9、经营期限:2004 年01 月16 日至2024 年01 月15 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 110222758220875
    11、通讯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航安路商贸有限公司
    12、邮政编码: 1006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
李杰
|80%
北京华夏通和科技有限公司
|66%
北京中航空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99.6%
海南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80% |20%
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三) 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管人员情况介绍
姓名 职务 国籍 是否取得他国或地区的居留权
钱礼钦 董事长 中国 否
吴刚 总经理 中国 否
李光彩 财务总监 中国 否
周立 副总经理 中国 否
张红丽 副总经理 中国 否
    前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前述人员中,无任何关联关系。
    (四) 其他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兰州黄河84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9%的股份,再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2003 年2 月19 日,黄河集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兰州黄河股份。2006 年8 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93 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本公司和黄河集团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兰州黄河的股份返还给黄河集团。
    调解协议履行前,本公司持有兰州黄河840 万股股份,占兰州黄河总股本的5.09%;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兰州黄河的股份。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三方确认(商贸公司、黄河集团、兰州黄河),商贸公司于1998 年受让黄河集团所持兰州黄河500 万股股权时,没有向黄河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商贸公司将应付黄河集团的转让款750 万元错误地支付给了兰州黄河。兰州黄河确认收到商贸公司支付的750 万元。
    2、兰州黄河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 日内,向商贸公司返还750 万元。
    3、商贸公司同意,在收到兰州黄河返还的750 万元后,将截止调解书签订之日所持兰州黄河的全部股权共840 万股(含红股、转增股等全部孳息)返还给黄河集团。过户手续自商贸公司收到750 万元后30 日内办理完毕。
    4、黄河集团同意在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3 日内向商贸公司支付补偿款80 万元。
    5、在调解书签订之前签署的与该股权纠纷案争议有关的所有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补充协议等文件,在调解书履行完毕时全部终止法律效力,三方(商贸公司、黄河集团、兰州黄河)不得再依据这些文件主张权利。
    (三) 附加条件及权利限制
    调解协议无其他附加条件和权利限制。
    (四) 其他情况
    本次司法返还无其他情况。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兰州黄河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兰州黄河其他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间接持有以及受托行使兰州黄河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93 号民事调解书。
    (三) 税务登记证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
    六、声明
    本公司及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钱礼钦
    日 期: 2006 年8 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