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获得通过。
    3 、公司将尽快在《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就公司股票复牌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 年8 月21 日14:00 时;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8 月17日-8 月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8 月17 日-8 月21 日期间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 年8 月17 日9:30 至8 月21 日15:00。
    2.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文翰酒店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牟春华女士
    6.本次会议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73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29,773,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80%。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2,413,044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8.24%。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136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360,173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7.26%,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5.56%。其中:
    1、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3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59915 股。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133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200,258 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曹平生、唐都远律师参加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与会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每10 股送达2.0 股的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14,685,191 股。
    “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129,773,217 股,赞成股数124,431,462 股,反对股数5,322,254 股,弃权股数19,501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8%。
    2、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102,413,044 股,赞成股数102,413,044 股,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非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3、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27,360,173 股,赞成股数22,018,418 股,反对股数5,322,254 股,弃权股数19,501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47%。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此次除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获得了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至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名称 温岭天江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星河数码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鹤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王传法 上海津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吉英 吴剑高 王桂松 邵满丽
所持股数(股) 2,199,500 1,794,289 1,477,000 435,000 392,500 390,000 380,000 358,000 327,000 321,910
1.00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平生、唐都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8 月21 日
    董事长签字:闫清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