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与某省级采购中心的一个朋友电话聊天时,谈起了戴尔最近接二连三的“遭遇”。笔者为这么一个国际IT巨头不断地犯下这种低级错误而感到惋惜。“幼稚,难道你对戴尔在政府采购市场的所作所为,一点儿都没有耳闻吗?”友人不屑。
原来,这位国际巨头在朋友所辖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上,得了个零分,诚信分值的零分。因为,在前一年度的IT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期间,有多家采购人对戴尔的售后服务不满意,向采购中心提出了投诉。按照该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凡是在协议供货期间受到三家以上(包括三家)采购人投诉的供应商将被记录在案,在下一年度协议供货的评标中,诚信分值计为零分。“如果谁敢断言,戴尔这是初犯,那么我必举双手双脚反对。”临了,友人还不忘幽默一把。
现代社会大都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也被人们称之为“帝王规则”。君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1986年的《民法通则》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更是在5处规定了“诚实信用”。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大胆地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解释合同条款的法律依据之一。这些规定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咨询服务合同都是适用的。广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指导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缔结法律行为(订立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指南,也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予以妥当解释的重要规则,还是指导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公平裁判的法律渊源。
坦率地说,虽然诚信兼具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是一个无法细化、无法衡量的概念,但是绝对没有一个厂商敢小觑于它,戴尔在政府采购市场对诚信分值的态度,着实让笔者大吃一惊。
当然,此次戴尔“电池门”发生在普通的消费市场,这好像与它在政府采购市场表现以及遭遇的诚信危机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政府采购会对企业在一般普通消费市场的表现不闻不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换句话说,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文件,如资质和业绩的要求。但是第二十二规定的内容是“规定动作”,必须完成。
也许有人会问,《政府采购法》是规治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用得着管供应商在普通消费市场的表现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要说明道理就得从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与功能说起。政府采购花的是老百姓的钱,老百姓当然有权知道钱花到哪里,是怎么花的,这也是设计政府采购制度的起因。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人们发现政府采购除了具有制度设计之初的节约财政资金、防止商业贿赂的功效外,还有很多好处,如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规治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等,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对规治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具体体现。说白了,就是政府只愿意,或者说只能跟讲诚信、守法规的供应商做生意。
细想一下,近两年,戴尔接二连三暴露的问题,揭示了老牌PC霸主戴尔,无论是在产品质量测试、管理,还是在日常营销细节上的把握方面,都存在太多的漏洞。
顺便说一句,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果某个厂商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认为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它将被逐出政府采购市场长达三年之久。
如果这样的不幸一旦落在戴尔身上,最近在网络上颇为流行的那句“一年间,戴尔苍凉老去”的论断,也许真会应验。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