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美国一家公司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允许其撤回上诉的裁定书。同时,变卖4艘渔船支付了中国33名船工的工资80029.45美元。
2000年11月5日,该公司与江苏水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水产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以54万余美元购买了4艘渔船。 2002年7月1日,该公司又与南通大洋渔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约定每船渔民每月工资2500美元,雇请严某等33名渔民在太平洋从事捕鱼作业。
由于该公司既无捕鱼许可证,又找不到合作伙伴,经营状况不佳。2003年3月,该公司指示4条渔船开到我国南通港。
此时,该公司已拖欠我国33名渔民的工资共8万余美元。这33名渔民分两次起诉该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渔民胜诉。
败诉后,该公司认为是水产公司不提供船舶销售凭证,使其无法在美国办理船舶登记,才导致一些损失,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水产公司并没违约。2005年11月,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院上诉。审理期间,经法官的进一步解释,该公司最终认识到,一审判决并没有袒护中国公民,于是出具了撤回上诉申请.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