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里·贝克,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经济学与社会学教授,胡佛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凯文·梅菲,1997年克拉克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授,系在美国司法部诉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诉讼中为微软辩护的一家公司的顾问。
克林顿执政时代的司法部在乔·克莱因的指点下,推翻了威廉·巴克斯特在里根执政初期发起的更加倾向自由主义的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政策。随着克莱因先生试图分拆微软,其激进主义政策也达到顶峰。微软案件2月26日在上诉法院开庭,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最清楚不过地说明,反垄断政策出现了一个更大程度、更加不智的转变。
现在,既然华盛顿有了新一届政府,我们也就有机会对反垄断政策作出反思,并指出一些简单而又可行的规则了。《谢尔曼法》的初衷,即阻止竞争者之间达成操纵价格的协议,应该再次成为反垄断政策的中心。
令人苦恼的问题
上述的政策转变,产生了三个令大家甚为苦恼的问题,即(1)强调“不公平竞争”,而不是强调“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证据”;(2)关注如何避免出现
“市场支配优势”;(3)通过强行实施结构性改组来推行“市场工程”。
竞争者永远抱怨对手咄咄逼人的举动,他们把这叫做“掠夺”,而全然不管这些举动会不会让消费者得益。即使一家企业确实在处心积虑地打击对手,或做出了不公平的举动,但在降价和企业试图取代竞争者的过程中,消费者也还是常常可以得到实惠。
法庭即使无所不知,它也必须首先掌握证据,证明消费者现在从低定价得到的好处,将比不上这一低定价行动在日后带来的损害,然后才能禁止低定价行为。要证明反竞争的掠夺价格,就必须符合以下前提:企业定出低价的目的是在日后排斥一些竞争者,竞争者后来确实被排斥了,结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以后的损失将大于目前低价带来的实惠。但是,在现实世界里,收集这样的证据是法院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实际上,几乎不存在经验得来的证据,支持有关低价掠夺行为的理论,我们也从未找到任何一个真实案例,而在这个案例面前,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所谓的掠夺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每当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反竞争的行为时,也同时阻碍了大量有助于竞争的行为。
我们认为,由于掠夺行为的经济理论缺乏事实的支持,所以,在执行公共政策时,我们应该假定,即便是侵略性的竞争行为,它也很可能让消费者得益。对于竞争对手和潜在竞争对手提出的“不公平竞争”的抗议,政府应该持特别谨慎的怀疑态度,尤其是在他们提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时候。低定价的做法,不管是不是掠夺性的,总会给消费者带来无可否认且可衡量的好处。
反垄断学说里有一个古老的信条,说大企业本身并没有攻击性。这一学说意识到企业可能通过提高效率而扩大规模,所以,阻止企业追求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实际上可能是阻止企业提高效率。尽管有这么一个睿智的理论,但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的反垄断做法,却是当企业取得主导市场的份额时,便对它们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并执行更严格的职业行为规定。主张这样做的人认定,企业在市场取得支配地位时,出现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所以证明这一做法确实有必要。
然而,这么一种反对企业“占支配地位”的假说,必然会对在市场取得成绩的企业造成打击。微软案就是一个绝好的例子。90年代中期,微软凭它在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占有的支配地位,完全可以为它的产品索取更高的价格,放任其市场占有率逐步下降,先把短期利润最大化,其它以后再说。不然,它也可以调低价格,在以后的岁月维持甚至逐步扩大其市场份额。所有证据表明,微软采取的是后一种策略,而且,很显然地,直到目前这一刻,消费者还在从它的低价策略里得到实惠。
这样一种权衡取舍具有普遍意义:企业要么选择高价却低市场份额的策略,要么选择有助于增加市场份额的低价策略,难以两全其美。公共政策关心的是消费者,而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所以应该鼓励企业降低价格,扩大市场份额,而不是提高价格,利用自己在市场的地位榨取利润。不幸的是,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
为说明方便,假设有一条规矩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一旦上升超过一个令人关注的水平,比如60%,企业就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于是,当企业的份额接近这个百分点的时候,企业就会靠提高价格而非靠提高销量来获得利润,从而避免诉讼官司和政府骚扰,而这种做法将减少有效的竞争、提高价格、并损害消费者。
现代经济学的好几个方面都表明,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说法不仅陈腐,而且损害效率。全球竞争加剧意味着,在国内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企图利用它们的地位,靠漫天要价或降低产品质量来牟利,那么海外的强大竞争就会乘虚而入。
更重要的是,在日新月异的高科技和软件领域,竞争常常导致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被别的应用更尖端技术的企业所取代。由于功能强大的个人电脑异军突起,IBM失去了它在电脑世界的领先位置,而微软的操作系统的支配地位,也受到互联网发展的冲击。
由于在某个领域占支配地位而受到打压的企业,等到反垄断案例进入起诉和审理的阶段时,多半已经失去了支配地位。而这也是针对IBM的反垄断起诉持续超过10年后出现的局面。联邦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是反垄断政策专家,他最近指出,“在信息产业里,如果一种商业行为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足以坚持到让人向法院起诉且法院有时间作出判决,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率的。否则,敏感的市场早就会作出反应了。”
软件市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产品的用户越多,消费需求也就越大,因为较大数目的用户会产生一种网络效应。换言之,这个产品促进了文件和数据的共享以及互补产品的开发。在这样的网络环境里,市场通常倾向于选择一种标准程序或平台,而这可能导致具有单一优势的企业,就好比微软操作系统,或早期占据大型电脑支配地位的IBM那样。
托马斯·潘菲德·杰克逊法官对微软案的判决,有诸多令人不安的地方,其中最蛮横无理、最具毁灭性的,就是将微软分拆为两部分的建议。号称反垄断的结构性改组,其实质,就是用“某些经济学家专业证人的判断”和法庭的判决,取代由市场所决定的结果。当具体落实到企图改变一个企业的规模或一个市场的结构时,这种做法就显得格外不妥。
对于“企业和市场结构受哪些经济因素制约”的问题,经济学家其实知道得很少,法官知道的就更少了。他们基本上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变这些结构,才会增进而不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分拆、限制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或限制采用垂直整合模式之类的处理手法,客气一点说,是它所依据的经济理论缺乏验证————这些经济理论试图表明,上述处理手法可以打消某些特定的反竞争的意图。从坏的角度看,这些处理手法都是政治势力角逐和媒体炒作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出人意料和截然相反的局面。
举例而言,加州电力市场放开的时候,州政府希望对发电设施的所有权、用电方与供应方可能签署的合同类型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制,藉此建立一个更具竞争性的环境。然而,现在的实际情况表明,许多这样的限制————诸如禁止签署长期的电力供应合同等————使当地电力市场运行起来比以往更糟。
当初,加州的管理者也许没能预见今天遇到的问题,但是,他们对自己改善市场结构的能力,也应该有所怀疑。250年前,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已经提到,“控制系统的人……容易想象自己能像用手摆弄象棋盘上的棋子一样,轻易安排一个庞大社会的成员……不过……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里,每一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运动规则,它与立法机构可能选择加在它身上的那一套完全不同
”。
打击积极性
分拆微软的建议,还有可能导致出人意料的结果。将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划分为不同的独立的企业,理由是要消灭应用软件领域的“进入壁垒”。不过,这种做法可能会打消微软的积极性————而微软本来是乐于降低价格,改进上述两种软件,力求提高市场对整个平台的需求的。
这一分拆建议还限制了微软在不同企业之间转换信息和技术的能力。也许这样的限制可能阻止一些反竞争做法,不过,对市场作出如此强烈的干预,将会带来严重的反效果,那恐怕就不只是降低效率那么简单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反垄断政策应该体现为一两条既简单又方便援引的规则,这些规则要能够在复杂的现代经济中发挥持久的作用。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反对竞争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不过,市场体制不应由于这些做法而受到削弱——这些做法包括阻挠所谓的“不公平竞争”,刁难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制施行改组方案,改变企业的边界和市场的结构,等等。这些做法很可能阻碍竞争、提高价格、并损害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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