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禁擅自变更交强险保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中介业务服务行为的管理,保监会于昨日特下文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 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在财务监管方面,保监会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另外,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
另外,该文件还要求,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