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政治学者说过,能否对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是考验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与社会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定位———很遗憾,被民间寄予厚望的《物权法》草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上又绕过去了。
据报道,进入五审程序的《物权法》草案对“公共利益”未作具体界定,对此,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所以,法律委员会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不作具体界定,而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真不知道缺了“公益界定”的物权法还有多大的私有财产保护意义,“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衷如何实现?可以说,在中国法律语境中,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对一部物权法的完整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没有公益界定的物权法就好像一个缺钙的人,缺乏坚硬骨架的支撑,迟早会跛足而行。
一个人在物权层次上一般与三种对象发生关系:另一个人、集体、国家,所谓“群已界分”正是此意。一个公民与另一个公民的物权或财产纠纷,虽然目前我国的私法体系尚末能完全清晰地界分,但基本的定纷止争还是能解决的———对一个公民私有财产权最大的威胁常常不是来自另一个公民,而是来自集体和国家,来自以集体和国家名义的公权侵占。这种侵占所以能发生,正在于公法对私法、公权对私权、公益对私益的挤压———根本又在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像一块橡皮泥可以任公权依着自己的意志进行揉捏,比如,征地本来是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地方政府拿来办什么开发区、进行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盖工厂写字楼等。
既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最大的威胁来自集体和国家,那么“旨在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如果不清晰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在“群已界分”上扎好私产的篱笆,以严格的公益界定驯服公权力,这种“防公民不防政府”的物权法还有什么意义?
确实,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但再不同、再复杂也是有着共性的,那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这方面民法权威梁慧星教授有着专门研究,他说,民法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机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统统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有人说,经济开发区搞起来了,对经济发展有好处。确实有好处,但这个好处是间接的,企业交的税多了,可以用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加社会福利,但属于间接利益不是直接利益———如果就“公共利益即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进行全民投票,我想全民会认同这种界定的。
此次物权法草案五审一个亮点是确认了“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可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平等保护根本是一句空话,因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义把一个人的私产充公。从公法到私法,从宪法到物权法,始终回避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到底是技术原因,还是公权力为自身侵占公民私产留后门?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