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的确取消了规定,但费改税出台前还须征收
本报讯记者 林翎报道:昨天,广东省公路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征收养路费的法律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收取养路费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发文规定的,应属费改税之前的一个过渡之举。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路法》的确取消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修改成国家采取依法征税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但由于国家的费改税政策一直没有出台,因此目前还没有执行这一规定,还是征收养路费。
该负责人表示,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等部门的相关通知中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对此,通知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仍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
该负责人称,目前各级公路部门就是按照这份通知的精神实施征费。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