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现有监管机构作用、设立反洗钱鼓励基金、细化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审议时表示,目前的草案相对以前更加完善和成熟,但为使本法更加切实可行,建议在一些地方作进一步修改。
周正庆委员说,关于反洗钱法草案,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反洗钱法草案确立的管理体制,与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没有理顺,不利于合理的利用金融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资源。
“目前金融监管体系分别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因此要立足于整合现有的资源,实行科学的分工,把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融入到金融监管工作和日常金融业务活动中去。”基于以上理由,周正庆建议对草案第4条作适当修改。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国务院金融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来自基层金融体系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宁说,草案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三项制度,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但由于伪造技术高明,有些身份证和证件是很难识别出真伪的,金融机构缺乏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手段。因此刘宁建议,草案有必要增加“公安和工商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是开放信息系统,免费接受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身份核实查询,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增加“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履行配合的义务”。
刘宁同时表示,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只有累计100万元的标准。为慎重起见,建议对“可疑交易”作一个具体的定义,或者是在出台反洗钱法的同时,规定切实可行、可以量化的判断标准。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