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9月5日将上市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
新加坡交易所(SGX)推出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的计划,已进入倒计时状态。但法律专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明良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明确指出,新交所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标的存在法律瑕疵。 从法律角度而言,新交所应该先行停止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的上市交易准备,尽快解决该指数的合法性。
合法性受质疑
2006年7月24日,新加坡交易所(SGX)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9月5日将上市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的计划,这意味着第一个以国内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将在海外诞生。消息一出,国内舆论大哗,但众多评论的焦点只是聚集于国内金融的定价权问题:即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国内A股指数期货,是否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定价权。而李明良却认为,“定价权固然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更深层次的还应追问其合法性基础问题,即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
据李明良透露,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曾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编制A50指数的许可。因此,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拥有了编制A50指数的权利。“但问题在于,这种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其是否可以对A50指数进行随意处置?答案是否定的。”
李明良告诉记者,首先,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取得的是指数编制权。因为其所获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中明确载明“用途:许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在法律上,权利的客体分为物和行为两大类。相应的,权利对应为对物的所有权和对行为的行为权。“显然,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取得的仅仅是行为权,并未取得对物即指数的所有权。”
其次,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无权对A50指数进行随意处置。在其签署的《证券信息使用许可合同》中,承诺接受相应约束,其中包括了“未经甲方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以及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等义务。
“这与前述的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取得的仅仅是行为权,而不是物的权利的法律逻辑是一致的。”李明良说。
此外,按照新华富时指数编制规则,新华富时A50指数样本股是按公众持股量调整后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50家A股公司。即在新华富时A50指数构成中,还包含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事实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授权。”李明良解释说,“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专属权,如果说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数编制权,其授权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属违约行为的话,而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信息,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应先行停止上市准备
据了解,虽然业界对新交所“抢跑”我国A股指数期货颇有微词,更有人士建议采取一些约束性手段来制约新华富时A50编制商。但也有市场人士认为,新加坡交易所已经上市了日经225指数期货、摩根台湾指数期货、标普印度指数期货等异地指数期货,似乎已形成惯例。在此情况下,我们无法阻止其上市新华富时A50指数。此外,另有一部分人认为,从我国金融国际化角度来说,不应阻止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
对此,李明良明确指出,虽然新加坡已上市其他异地股指期货,但并不意味着其上市新华富时A50指数不需要考虑合法性基础。即使宣称金融国际化,也必须是在合法基础上的国际化。交易标的具有法律瑕疵,是新加坡交易所无法绕过的坎。
“任何商业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基础”,李明良说,“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任何品种,其标的必须不能存在法律瑕疵。否则,新加坡交易所本身将被诟病,而更重要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因此,任何理由都不构成交易标的合法性的挑战。”
在此前提下,李明良建议新加坡交易所先行停止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的上市交易准备,把工作重心放在解决该指数的合法性上。这既是对新加坡交易所自身声誉的维护,更是对市场参与者利益的保护。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而言,应当立即以法律的手段,敦促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刘雪峰) |